: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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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征求意見稿)》
2019年11月6日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 總 則
1.1 目的
為了保障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使用,預防和減少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1.2 含義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車),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包括機動工業車輛和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
1.2.1 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
工廠廠區,是指從事加工、制作、裝卸的工業生產場所,包括工廠、港口(碼頭)、物流園區。
旅游景區,是指為旅游者提供游覽服務、有明確的管理界限的場所或者區域。包括風景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主題公園、動物園、植物園。
游樂場所,是指以大型游樂設施為主要載體、為游客提供娛樂服務的場所。包括游樂園、游樂場、主題樂園。
1.2.3 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
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以下簡稱觀光車輛),包括觀光車和觀光列車。
觀光車,是指具有4個以上(含4個)車輪的非軌道無架線的非封閉型自行式乘用車輛,包括蓄電池觀光車和內燃觀光車。
觀光列車,是指具有8個以上(含8個)車輪的非軌道無架線的,由一個牽引車頭與一節或者多節車廂組合的非封閉型自行式乘用車輛,包括蓄電池觀光列車和內燃觀光列車。
注1-2:本規程所指蓄電池觀光列車的驅動方式為電動機,且其動力源為鋰電池組。
1.3 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場車的設計、制造、改造、修理、使用、檢驗等。
1.4 特殊規定
1.4.1 使用路況和標志
場車行駛路面應當平坦硬實;行駛路線中存在陡坡、長坡、急彎、窄道、深溝等特殊路況時,應當設置保護設施、警示標志和限速提示等。
1.4.2 坡度要求
觀光車行駛線路中的最大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長小于20m的短坡除外),不符合坡度要求的,觀光車不能在該線路使用。
觀光列車行駛線路中的最大坡度不得大于4%(坡長小于20m的短坡除外),不符合坡度要求的,觀光列車不能在該線路使用。
1.4.3 觀光車
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運行速度不得大于30km/h;
(2)額定載客人數(含駕駛人員,下同)大于或者等于6人,但不得大于23人。
1.4.4 觀光列車
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1)最大運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2)額定載客人數(含駕駛人員和安全員)不得大于72人,并且牽引車頭座位數不得大于2個,車廂總節數不得大于3節,每節車廂座位數為20個~35個(含20個和35個)。
2 設 計
2.1 基本要求
(1)制造單位對設計文件負責;
(2)場車的設計應當符合安全和使用場所環境的要求;
(3)場車車身的技術狀況應當能夠保證駕駛人員的正常工作條件;
(4)場車的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應當置于場車的顯著位置;
(5)叉車應當留有一處安裝車牌的位置,觀光車輛應當留有前后安裝車牌的位置,該位置的尺寸應當符合《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 08—2017)的規定;
(6)觀光車、觀光列車的每節車廂應當設置有固定和存放滅火器的位置,并且便于取用;
(7)觀光車輛的輪距(中心距離)不得小于1.15m;
(8)觀光車輛乘客座椅上表面最低點(H點)距地面的高度值不得小于660mm;
(9)觀光車輛所有車輪上均應當設置行車制動裝置,并且由駕駛人員直接操縱;
(10)觀光列車的牽引車頭及每節車廂的車輪數,均應當大于或者等于4個;
(11)觀光車輛空載狀態下的側傾穩定角不小于35°。
2.2 設計文件
2.2.1 設計文件通用要求
(1)設計文件包括圖樣目錄、設計圖樣、設計任務書、設計計算書、使用維護說明書、產品出廠隨機文件清單等;
(2)圖樣、計算書、使用維護說明書中有關主要技術參數的內容應當一致。
2.2.2 圖樣
設計圖樣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滿足制造和修理、檢驗工作的需要,簽署齊全。
2.2.3 計算書
應當對場車進行設計計算,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主要受力結構件,包括強度、剛性的設計計算或測試分析報告;
(2)主要工作機構的部件,包括電機(發動機)、制動器選型計算;
(3)叉車整機穩定性計算、載荷曲線圖;
(4)觀光車輛側傾穩定性計算。
2.2.4 使用維護說明書
使用維護說明書應當滿足使用、修理、維護保養工作的需要,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主要性能參數、用途及其對使用環境的要求;
(2)制動系統、電氣系統和液壓系統的原理圖及其相應說明;
(3)操作使用說明及其要求;
(4)維護保養說明及其要求;
(5)貯存、運輸說明;
(6)設備上警示標志的位置和相應說明、安全注意事項;
(7)安全監控管理系統的說明及其要求(如果有)。
2.3 金屬結構
2.3.1 叉車
叉車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包括車架、門架、貨叉架、貨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當承載1.33倍額定起重量或者偏載時,不發生永久變形;
(2)實心截面貨叉符合GB/T 5182-2008《叉車 貨叉 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2.3.2 觀光車輛
觀光車輛的主要受力結構件包括車架、車身金屬結構(頂棚支撐結構),應當選用金屬材料。
2.4 主要零部件
2.4.1 一般要求
(1)蓄電池驅動的場車,行走電動機應當采用60min(S2)工作制,電動機的絕緣等級不低于F級;
(2)輪胎應當滿足使用場地的條件。
2.4.2 叉車
叉車起升鏈條的安全系數應當符合GB/T 10827.1-2014《工業車輛 安全要求和驗證 第1部分:自行式工業車輛(除無人駕駛車輛、伸縮臂式叉車和載運車)》中4.6.1的要求。
2.4.3 觀光車輛
(1)前照燈應當符合GB/T 28710—2012《非公路旅游觀光車 前照燈》;
(2)安全帶應當符合GB/T 28709-2012的要求;
(3)擋風玻璃、輪胎等主要零部件,應當采用CCC認證產品。
2.5 系統與裝置
2.5.1 動力系統
2.5.1.1 叉車
(1)乘駕式平衡重式叉車應當設置防止罩殼(如牽引蓄電池、發動機罩)意外關閉的裝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叉車上或者安裝在叉車的安全處;
(2)蓄電池叉車,蓄電池金屬蓋板與蓄電池帶電部分之間應當有30mm以上的空間,當蓋板和帶電部分之間具有絕緣層時,其間隙至少10mm;
(3)柴油內燃叉車應當選用滿足有關排放標準要求的發動機。
2.5.1.2 觀光車輛
(1)觀光車的設計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15%;
(2)觀光列車的設計最大爬坡度不得小于7%;
(3)額定載荷按照額定載客人數乘以85kg計算(注2-1)。
(4)蓄電池觀光車輛,蓄電池金屬蓋板與蓄電池帶電部分之間應當有30mm以上的空間,當蓋板和帶電部分之間具有絕緣層時,其間隙至少10mm。
注2-1:每位乘客的總重量按85kg計,其中,每位乘客本身的重量按75kg計,每位乘客的手提物及隨身行李的平均重量之和按10kg計。
2.5.2 叉車的傳動系統
(1)機械傳動叉車,換檔應當有同步器;
(2)液力傳動叉車,應當具有微動功能;
(3)靜壓傳動叉車,只有處于制動狀態時才能啟動發動機;
(4)內燃叉車,應當配備在傳動裝置處于接合狀態時,能防止發動機啟動的裝置。
2.5.3 轉向與操縱系統
2.5.3.1 一般要求
(1)轉向系統應當轉動靈活、操縱方便、無卡滯,在任意轉向操作時不得與其他部件有干涉;
(2)應當具有良好的直線行駛性能。
2.5.3.2 叉車
(1)叉車向前運行時,順時針轉動方向盤或舵柄應當使叉車右轉;
(2)乘駕式叉車控制裝置的動作應當和叉車的運動方向保持一致,并且被限制在叉車的輪廓內;
(3)采用動力轉向的叉車,轉向時作用在方向盤上的手操作力應當6-20N;左右轉向作用力相差不大于5N。
2.5.3.3 觀光車輛
(1)方向盤不得右置,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和向右轉角均不大于15°;
(2)應當設置轉向限位裝置。
2.5.4 制動系統
2.5.4.1 一般要求
(1)應當具有可靠的行車、駐車制動系統,并且設置相應的制動裝置;
(2)坐駕式叉車行車制動與駐車制動的控制裝置應當相互獨立。
2.5.4.2 叉車
(1)制動器的性能應當符合GB/T 18849-2011《機動工業車輛 制動器性能和零件強度》;
(2)用踏板操縱運行和制動控制裝置的叉車,應當符合GB/T 26562-2011《自行式坐駕工業車輛踏板的結構與布置 踏板的結構與布置原則》。
2.5.4.3 觀光車輛
(1)行車制動系統應當采用雙管路或者多管路;
(2)制動力保證其制動距離和制動穩定性滿足GB/T 21268—2014《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通用技術條件》中5.5.7的要求;
(3)在額定載荷下,制動力能夠保證使其在最大爬坡度的上、下方向駐車;
(4)在設計最大爬坡度的下行方向,能夠保證其在額定載荷、最大運行速度條件下制停;
(5)駐車制動應通過純機械裝置把工作部件鎖止,駕駛員在座位上就可以實現駐車制動;
(6)觀光列車采用氣壓制動系統時,應滿足GB 7258-2017中7.8.2和7.9.3條的要求。
2.5.5 叉車液壓系統
(1)應當設置能防止系統內壓力超過預定值的裝置,此裝置的設計和安裝能夠避免意外的松動或者調節,調整壓力需要使用工具或者鑰匙;
(2)叉車液壓系統用軟管、硬管和接頭至少能承受液壓回路3倍的工作壓力。
2.5.6 電氣和控制系統
2.5.6.1 一般要求
(1)場車的啟動應當設置開關裝置,需要由鑰匙、密碼或者磁卡等才能啟動;
(2)蓄電池場車的控制系統應當具有欠電壓、過電流、過熱和過電壓保護功能;
(3)蓄電池場車的電氣系統應當采用雙線制,保證良好的絕緣,控制部分應當可靠。
2.5.6.2 叉車
(1)坐駕式平衡重式叉車和側面式叉車應當設置前照燈、制動燈、轉向燈等照明和信號裝置,其他叉車根據使用工況設置照明和信號裝置;
(2)蓄電池叉車應當設置非自動復位且能切斷總控制電源的緊急斷電開關,并且符合GB/T 27544-2011《工業車輛 電氣要求》中5.1.5的要求;
(3)乘駕式蓄電池平衡重式叉車、蓄電池側面式叉車應當具有速度顯示功能;
(4)蓄電池叉車,蓄電池絕緣電阻不小于50Ω乘以蓄電池組額定電壓數值(單位為V),其他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不小于1kΩ乘以蓄電池組額定電壓數值。
2.5.6.3 觀光車輛
(1)應當設置前照燈、制動燈、轉向燈等照明和信號裝置;
(2)儀表及信號裝置應當符合GB/T 21268—2014中5.4.1、5.4.2的要求;
(3)蓄電池觀光車輛充電時,應當保證電源與主電路分離,觀光車輛不能通過自身的驅動系統行駛;插接器應當有定向防護,防止插接器接反;
(4)蓄電池觀光車輛的總電源應當設置機械方式緊急斷電裝置,該裝置在電路失控時,駕駛人員應當能方便地切斷總電源,緊急斷電裝置不能自動復位;
(5)蓄電池觀光車輛的電器部分絕緣電阻應當符合GB/T 21268—2014中5.10.2的要求。
2.5.7 叉車工作裝置
(1)在叉車(除裝有伸縮門架和貨叉的前移式叉車)上使用一組單一功能的操縱桿時,離操作者最近的操縱桿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縱桿控制傾斜功能,第三近的操縱桿控制側移功能,第四近的操縱桿控制輔助功能;在裝有伸縮門架或者貨叉的前移式叉車上使用一組單一功能的操縱桿時,離操作者最近的操縱桿控制起升和下降,第二近的操縱桿控制門架或者貨叉的移動,第三近的操縱桿控制傾斜功能,第四近的操縱桿控制側移功能,第五近的操縱桿控制輔助功能;
(2)叉車應當設置防止貨叉意外側向滑移和脫落的裝置。
2.5.8 安全保護和防護裝置
2.5.8.1 一般要求
(1)場車應當設置能夠發出清晰聲響的警示裝置;
(2)觀光車輛應在左右各設置一面后視鏡,坐駕式平衡重式叉車和側面式叉車應當設置一個或多個后視鏡。
2.5.8.2 叉車
(1)額定起重量不大于10 000kg的坐駕平衡重式叉車和坐駕側面式叉車(單側)應當配備安全帶等防護約束裝置;
(2)護頂架(司機室)應當符合GB/T 5143-2008《工業車輛 護頂架 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的要求;
(3)應當設置下降限速裝置、門架前傾自鎖裝置,如果下降限速閥與升降油缸采用軟管連接,還應當有防止爆管裝置;
(4)起升裝置應當設置限位器,避免貨叉架和門架上的運動部件從門架上端意外脫落;
(5)裝有擋貨架、車輪防護罩的叉車,其擋貨架、車輪防護罩應當符合GB/T 10827.1-2014《工業車輛 安全要求和驗證 第1部分:自行式工業車輛(除無人駕駛車輛、伸縮臂式叉車和載運車)》中4.7.5、4.9.2的要求;
(6)采用對開式輪輞并且裝有充氣輪胎時,結構上應當保證車輪從車上拆下后,方能松動輪輞螺栓。
2.5.8.3 觀光車輛
(1)每個座位上應當配備安全帶,并且滿足GB 28709—2012《非公路旅游觀光車 座椅安全帶及其固定器》的要求;
(2)應當為每位乘客設置扶手或者拉手,位于兩側面扶手或者拉手距離座墊的上平面高度不低于180mm;
(3)應當在觀光車輛側面的乘客上下車出入口處設置護欄、側圍、護鏈等安全防護裝置,并且在車輛運行時,處于完好狀態;
(4)應當為與運行方向相反布置的、位于觀光車輛最后部的乘客,設置安全護欄或者側圍等安全防護裝置;
(5)頂棚蒙皮優先選用金屬材料,非金屬材料應預埋金屬骨架;
(6)觀光列車上應當設置視頻監控裝置,能清晰監測到車內乘客、道路及周邊環境,視頻存儲時間不應少于72小時;
(7)觀光列車的最后一節車廂內,應當設置安全員專用座椅,并且設置安全員與駕駛人員有效溝通的裝置;
(8)觀光列車的牽引連接裝置上,應當設置防止觀光列車在行駛中因振動和撞擊而使連接脫開的安全裝置;
(9)觀光列車的牽引車頭、車廂的所有連接部位,應當設置當牽引連接失效后的二次保護裝置;
(10)觀光列車車廂與牽引車頭意外脫離后,車廂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頭的制動仍應有效。
2.6 防爆功能要求
(1)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車應當滿足GB 19854-2018《爆炸性環境用工業車輛防爆技術通則》、GB/T 26950.1-2011《防爆工業車輛 第1部分:蓄電池工業車輛》、GB/T 26950.2-2015《防爆工業車輛 第2部分:內燃工業車輛》的要求;
(2)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車應當在使用維護說明書中提供相關使用和維護說明及注意事項;
(3)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車,安裝的內燃機應當符合GB 20800.1-2006《爆炸性環境用往復式內燃機防爆技術通則 第1部分:可燃性氣體和蒸汽環境用II類內燃機》、GB 20800.2-2006《爆炸性環境用往復式內燃機防爆技術通則 第2部分:可燃性粉塵環境用II類內燃機》;
(4)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車,其電氣設備和元件的選用應當符合相應防爆級別的要求,并且符合GB 3836.1-2010《爆炸性環境 第1部分:設備 通用要求》和GB 19854-2018《爆炸性環境用工業車輛防爆技術通則》的要求;在可燃性粉塵環境中使用的防爆叉車,其電氣設備和元件的選用應當符合相應防爆級別的要求,還需要滿足GB 12476.1-2013《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部分:設備通用要求》,并且使用帶有防爆認證及防爆標志的部件。
(5)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車,應當具有機械防爆的功能,接觸、可能接觸地面或者載荷的工作裝置的所有表面都不能產生火花,所用材料應當使用銅、銅鋅合金、不銹鋼等,或者用非金屬材料(例如橡膠或者塑料)包覆;
(6)具有防爆功能的叉車,應當滿足GB 19854—2018《爆炸性環境用工業車輛防爆技術通則》中關于熱表面、機械火花機械間隙、蓄電池、電氣設備和電氣安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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