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最新動態
首頁 > 新聞中心 > 公司新聞 > 四川省《雅安市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及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雅安市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及管理暫行辦法》
雅安市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節能減排,保護資源環境,推廣新能源產品,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雅安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負責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管理;雅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負責負責指導低速四輪電動車有關企業的產品標準備案及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雅安市工商局負責低速四輪電動車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雅安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負責低速四輪電動車備案和道路通行管理;雅安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負責對廢舊電池回收、處置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企業法人申請,經市經信委審核企業生產條件,并由市經信委對企業及其產品進行備案,市質監局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備案指導及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市工商局對銷售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市公安局對車輛備案和道路通行進行監督管理,市環保局對廢舊電池回收、處置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用于規范在雅安市轄區內生產、銷售低速四輪電動車的企業及使用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對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備案管理,采用發布《雅安市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低速四輪電動車系指以鉛酸電池、鋰電池等為動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電動機驅動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的四輪載客車輛。
第二章技術要求
第七條低速四輪電動車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1000kg,乘員不超過4人,總質量不超過1260kg,最高速度不超過60km/h。
第八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廓尺寸(長×寬×高)≤4600mm×1800mm×1650mm;出廠時一次充足電經濟續駛里程≥100km;百公里經濟耗電量≤20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
第九條低速四輪電動車電池壽命,鉛酸電池應不低于完全充放電500次,鋰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完全充放電應不低于1000次。低速四輪電動車除以上技術要求外,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有關標準。
第三章備案管理
第十條市經信委統一管理全市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備案工作。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行駛的低速四輪電動車,其生產企業必須按規定向市經信委備案。
第十一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未經備案或者經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公安局對其產品不予進行信息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從事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向市經信委備案。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
(二)環境保護、安全消防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具備電動車生產的完整四大工藝(沖壓、焊裝、涂裝、總裝),企業項目總投資不低于2億元,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4000萬元,目標產能不低于2萬臺/年;
(四)具有與所生產車輛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
(五)具備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六)具備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七)具備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八)銷售的產品有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提供機動車保險;
(九)具備相關機構提供的產品安全檢驗證書。
第十三條申請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備案時,應向市經信委提供以下資料:
(一)《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書》;
(二)企業按照《生產備案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承諾書;
(五)地方工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市經信委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符合生產備案條件要求的企業為通過;反之,為不通過。
第十五條通過生產備案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低速四輪電動車產品備案時,應當向市經信委提供以下資料:
(一)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
(二)產品的新技術、新結構原理說明;
(三)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
(四)檢測機構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
(五)產品合格證樣張;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六條市經信委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
第十七條市經信委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產品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市經信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7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市經信委根據公示結果,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和產品以《目錄》形式公布,并及時通報市工商局、市質監局。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原則上在6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產備案申請。
第十九條已經列入《目錄》的低速四輪電動車企業如發生遷址、新建生產能力等生產條件變化時,應對變化后的生產條件進行重新考核,經考核達到備案條件方可投入生產。
第二十條市經信委根據低速四輪電動車管理需要,對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情況進行定期復核,對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產品一致性無保證、轉讓生產資質、弄虛作假等違規企業及產品,從《目錄》中撤銷。
第四章產品檢測
第二十一條企業生產的低速四輪電動車產品需經檢驗,達到國家有關標準和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后,方可申請產品備案和出廠銷售。
第五章產品銷售管理
第二十二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應參照《車輛識別代號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第66號公告),制定企業產品代號標識制度,并報市經信委備案。
第二十三條低速四輪電動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為每輛車打印企業產品識別代號,產品識別代號打印位置應統一、牢固、方便查驗。同時,應在每輛車外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企業商品商標和本企業名稱、商品產地。
第二十四條生產企業銷售低速四輪電動車時,應隨車發放低速四輪電動車出廠合格證,合格證樣式和技術參數內容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生產企業應建立合格證發放檔案,加強合格證管理。
第二十五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及售后服務管理體系,為每輛車建立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實行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為每輛車提供至少1年產品質量保證。
第二十六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完整的電池回收體系,對廢舊電池進行完全回收。電動車生產企業與電池生產企業建立聯盟,由電池生產企業對廢舊電池妥善處理,堅決杜絕環境二次污染。市環保局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如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嚴重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相關車輛產品,對已銷售車輛進行召回,并及時向市經信委、市質監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不斷完善生產、檢測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以適應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六章運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經生產企業登記備案報市公安局后方可上路行駛。備案辦法由市公安局、市經信委、市質監局商定。
第三十條低速四輪電動車車牌由生產企業參照國標式樣統一制作,車輛在雅安市轄區內銷售時應帶牌銷售,車牌樣式:底色為綠色,開頭為“川t”,中間為五位,其中第1位為生產企業代碼(一般用英文字母,第一家企業從a開始),第2-5位為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末尾加“電”字。
第三十一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的駕駛人員應取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c3及以上駕駛證資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對其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低速四輪電動車允許在我市一級及以下公路行駛,行駛時走機動車道并靠右側行駛。
第三十三條低速四輪電動車銷售時須參照機動車向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購買保險。
第三十四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參照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的報廢期限為8年或行駛20萬公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車輛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低速四輪電動車參照國家車輛管理有關規定每年進行年檢。年檢辦法另定。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在國家和省尚未出臺相關政策和標準前,低速四輪電動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待國家和省相關政策和標準出臺后,執行國家、省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委、公安局、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節能減排,保護資源環境,推廣新能源產品,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雅安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信委)負責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管理;雅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監局)負責負責指導低速四輪電動車有關企業的產品標準備案及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雅安市工商局負責低速四輪電動車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雅安市公安局(以下簡稱市公安局)負責低速四輪電動車備案和道路通行管理;雅安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負責對廢舊電池回收、處置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企業法人申請,經市經信委審核企業生產條件,并由市經信委對企業及其產品進行備案,市質監局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備案指導及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市工商局對銷售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市公安局對車輛備案和道路通行進行監督管理,市環保局對廢舊電池回收、處置過程中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用于規范在雅安市轄區內生產、銷售低速四輪電動車的企業及使用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對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生產備案管理,采用發布《雅安市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低速四輪電動車系指以鉛酸電池、鋰電池等為動力源,由功率不大于10kw的電動機驅動的主要用于中短途出行的四輪載客車輛。
第二章技術要求
第七條低速四輪電動車整車整備質量不超過1000kg,乘員不超過4人,總質量不超過1260kg,最高速度不超過60km/h。
第八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的主要技術參數為:外廓尺寸(長×寬×高)≤4600mm×1800mm×1650mm;出廠時一次充足電經濟續駛里程≥100km;百公里經濟耗電量≤20kwh;側傾穩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
第九條低速四輪電動車電池壽命,鉛酸電池應不低于完全充放電500次,鋰電池、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完全充放電應不低于1000次。低速四輪電動車除以上技術要求外,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業有關標準。
第三章備案管理
第十條市經信委統一管理全市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和產品的備案工作。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行駛的低速四輪電動車,其生產企業必須按規定向市經信委備案。
第十一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未經備案或者經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公安局對其產品不予進行信息備案管理。
第十二條從事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向市經信委備案。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
(二)環境保護、安全消防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具備電動車生產的完整四大工藝(沖壓、焊裝、涂裝、總裝),企業項目總投資不低于2億元,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4000萬元,目標產能不低于2萬臺/年;
(四)具有與所生產車輛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
(五)具備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六)具備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七)具備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八)銷售的產品有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提供機動車保險;
(九)具備相關機構提供的產品安全檢驗證書。
第十三條申請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備案時,應向市經信委提供以下資料:
(一)《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備案申請書》;
(二)企業按照《生產備案條件》要求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承諾書;
(五)地方工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第十四條市經信委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符合生產備案條件要求的企業為通過;反之,為不通過。
第十五條通過生產備案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低速四輪電動車產品備案時,應當向市經信委提供以下資料:
(一)主要技術參數和主要配置備案表;
(二)產品的新技術、新結構原理說明;
(三)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
(四)檢測機構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
(五)產品合格證樣張;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六條市經信委委托中介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產品技術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到企業生產現場進行產品一致性審查。
第十七條市經信委對中介機構提交的產品審查報告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市經信委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7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市經信委根據公示結果,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和產品以《目錄》形式公布,并及時通報市工商局、市質監局。不符合生產備案條件的企業,原則上在6個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生產備案申請。
第十九條已經列入《目錄》的低速四輪電動車企業如發生遷址、新建生產能力等生產條件變化時,應對變化后的生產條件進行重新考核,經考核達到備案條件方可投入生產。
第二十條市經信委根據低速四輪電動車管理需要,對企業及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情況進行定期復核,對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產品一致性無保證、轉讓生產資質、弄虛作假等違規企業及產品,從《目錄》中撤銷。
第四章產品檢測
第二十一條企業生產的低速四輪電動車產品需經檢驗,達到國家有關標準和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后,方可申請產品備案和出廠銷售。
第五章產品銷售管理
第二十二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應參照《車輛識別代號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第66號公告),制定企業產品代號標識制度,并報市經信委備案。
第二十三條低速四輪電動車出廠銷售時,生產企業應為每輛車打印企業產品識別代號,產品識別代號打印位置應統一、牢固、方便查驗。同時,應在每輛車外部顯著位置標明生產企業商品商標和本企業名稱、商品產地。
第二十四條生產企業銷售低速四輪電動車時,應隨車發放低速四輪電動車出廠合格證,合格證樣式和技術參數內容參照汽車產品出廠合格證。生產企業應建立合格證發放檔案,加強合格證管理。
第二十五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及售后服務管理體系,為每輛車建立用戶檔案,在產品銷售區域建立售后服務機構,實行質量信息反饋機制和售后服務制度,為每輛車提供至少1年產品質量保證。
第二十六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應建立完整的電池回收體系,對廢舊電池進行完全回收。電動車生產企業與電池生產企業建立聯盟,由電池生產企業對廢舊電池妥善處理,堅決杜絕環境二次污染。市環保局負責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如發現產品存在影響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嚴重問題,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相關車輛產品,對已銷售車輛進行召回,并及時向市經信委、市質監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當不斷完善生產、檢測設備,保證產品質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優化產品結構,以適應市場和客戶的需求。
第六章運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經生產企業登記備案報市公安局后方可上路行駛。備案辦法由市公安局、市經信委、市質監局商定。
第三十條低速四輪電動車車牌由生產企業參照國標式樣統一制作,車輛在雅安市轄區內銷售時應帶牌銷售,車牌樣式:底色為綠色,開頭為“川t”,中間為五位,其中第1位為生產企業代碼(一般用英文字母,第一家企業從a開始),第2-5位為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末尾加“電”字。
第三十一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的駕駛人員應取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的c3及以上駕駛證資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對其進行管理。
第三十二條低速四輪電動車允許在我市一級及以下公路行駛,行駛時走機動車道并靠右側行駛。
第三十三條低速四輪電動車銷售時須參照機動車向國家認可的保險機構購買保險。
第三十四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參照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低速四輪電動車的報廢期限為8年或行駛20萬公里,報廢程序參照國家車輛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低速四輪電動車參照國家車輛管理有關規定每年進行年檢。年檢辦法另定。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在國家和省尚未出臺相關政策和標準前,低速四輪電動車管理暫按本辦法執行,待國家和省相關政策和標準出臺后,執行國家、省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委、公安局、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實施。
想了解更多的關于信息可以經常關注我們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