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入許可證:《海南省2022年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若干措施》發布
海南省2022年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清潔能源汽車發展規劃》,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確保2022年我省新能源汽車在新增車輛中占比超過30%,促進交通運輸領域“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實現,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勵使用新能源貨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在我省購買新能源載貨營運汽車(含郵政快遞及城市物流配送車輛)新車并在省內注冊登記的,自車輛注冊登記起一年內核算里程達3萬公里后,按重型、中型、輕型及以下每輛車分別可申領3萬元、2萬元、1萬元的運營服務補貼。(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郵政管理局、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新能源汽車促進中心)
二、鼓勵使用新能源環衛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在我省購買新能源城市環衛車新車并在省內注冊登記的,自車輛注冊登記起一年內核算里程達1萬公里后,每輛車可申領2萬元的運營服務補貼。(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新能源汽車促進中心)
三、鼓勵使用新能源旅游客車、班線客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在我省購買新能源旅游客車、班線客車新車并在省內注冊登記的,自車輛注冊登記起一年內核算里程達3萬公里后,按大型、中型、小型及以下每輛車分別可申領2萬元、1.5萬元、0.8萬元的運營服務補貼。(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新能源汽車促進中心)
四、鼓勵個人及其他領域使用新能源汽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汽車使用環節,對在我省個人及其他領域(不含已申領本措施前三條的)購買新能源汽車新車并在省內注冊登記的,在可提供核算充電量的情況下,自車輛注冊登記起一年內充電量大于2000度(含)每輛可申領2000元充電費用補貼,小于2000度每輛可申領1500元充電費用補貼。(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省新能源汽車促進中心)
五、鼓勵淘汰老舊汽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我省購買新能源汽車新車并在我省注冊登記后,報廢其名下在我省注冊登記的老舊汽車(首次注冊登記時間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且2021年12月31日之前已登記在其名下),可申領8000元報廢舊車節能減排綜合獎勵。每位申請人只能享受一次8000元的獎勵。(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公安廳)
六、開展新能源汽車換電模式試點。在2021-2022年試點期內,對巡游出租車、中重型卡車等重點應用領域示范應用項目給予獎勵。其中,對投放換電車輛不低于100輛并實際以換電模式運營的巡游出租車項目,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的獎勵;對投放換電車輛不低于50輛并實際以換電模式運營的中重型卡車項目,一次性給予400萬元的獎勵。示范應用項目不超過10個,以申報項目綜合評選結果為準。(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財政廳)
七、開展新能源汽車下鄉活動。支持農村地區消費升級,在市縣舉辦新能源汽車下鄉系列活動,鼓勵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深入鄉鎮開展品牌促銷宣傳。活動舉辦地市縣提前做好活動籌劃,提供活動場地、媒體宣介、防疫等工作保障。(責任單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新能源汽車促進中心、各市縣政府)
八、完善基礎設施配套。全省2022年新建充電樁2萬個以上,確保2022年底純電動汽車與充電樁總體比例保持在2.5:1以下。實現公共充電基礎設施在全省高速公路服務區、鄉鎮100%全覆蓋。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居民小區充電樁建設實施方案》,修訂《海南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技術標準》,開展充電樁進小區專項行動,集中解決一批個人建樁難點堵點問題。公共機構新建和既有停車場要配備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鼓勵將單位內部充電設施對外開放。(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市縣政府、海南電網公司)
九、便利車輛通行使用環境。海口、三亞等實行限行政策的城市,要落實對新能源貨車延長通行時間、擴大通行范圍等差別化管理措施,鼓勵對新能源輕型廂式貨車及封閉式貨車免于執行限行政策。鼓勵公共機構停車場對新能源汽車開放,給予延長免費停車時間、減免停車費等優惠。(責任單位:省公安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各市縣政府)
十、支持銷售企業讓利促銷。鼓勵我省新能源汽車銷售企業協同承辦新能源汽車首發、首秀、首展活動,評選年度優秀展銷活動,爭取更多優質車源供應我省市場。對年度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新能源汽車銷售金額前20名、銷售臺數前20名的海南省限上銷售企業,每家給予10萬元獎勵,獲獎企業按先銷售金額、后銷售臺數順序選取,入圍企業僅參加1項排名,不重復獎勵。(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統計局、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措施說明:
1.“核算里程”“核算充電量”原則上由車輛生產企業對接海南省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后提供,無須用戶另行提供;公共服務領域、社會運營領域車輛按要求接入,個人車輛在購買時可與汽車銷售企業進行確認。
2.營運類新能源汽車的認定,以車輛行駛證登記為準;車輛類型按照《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GA802-2019)規定執行。
3.本措施中日期均含當日。
4.本措施第四條“其他領域”不含已申領前三條的,例如,已申領新能源載貨營運汽車運營服務補貼的,不能重復申領充電費用補貼。
5.滿足報廢舊車節能減排綜合獎勵條件的,可同時申領新能源汽車相應運營服務補貼或充電費用補貼。
6.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新能源汽車不列入本措施獎補范圍。
7.相關獎補措施申報實施細則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會同相關部門另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