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最新動態
首頁 > 新聞中心 > 行業知識 > 天津市《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管理辦法》
:天津市《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護殘疾人人身安全,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殘疾人專用代步車,是指專供下肢殘疾的殘疾人代步使用的、有動力裝置驅動的車輛。
應當登記的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的種類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市公安機關、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規定后,由市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殘疾人專用代步車應當經公安機關登記,取得登記證明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殘疾人申請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6周歲;
(二)持有區、縣殘疾人聯合會開具的下肢殘疾證明;
(三)所駕車型符合準予上道路行駛的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的種類。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登記證明;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補領、換領登記證明。
辦理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登記手續免收費用。
第六條 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登記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變造或者偽造。
第七條 駕駛殘疾人專用代步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隨車攜帶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登記證明和殘疾人證,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非下肢殘疾人員駕駛殘疾人專用代步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駕駛殘疾人專用代步車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條 不得利用殘疾人專用代步車從事道路客運、貨運經營活動。違反道路運輸經營管理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的生產、銷售單位加強規范和管理。
第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同做好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1日廢止。
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殘疾人專用代步車,是指專供下肢殘疾的殘疾人代步使用的、有動力裝置驅動的車輛。
應當登記的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的種類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市公安機關、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規定后,由市公安機關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殘疾人專用代步車應當經公安機關登記,取得登記證明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殘疾人申請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6周歲;
(二)持有區、縣殘疾人聯合會開具的下肢殘疾證明;
(三)所駕車型符合準予上道路行駛的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的種類。
第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登記證明;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安機關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補領、換領登記證明。
辦理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登記手續免收費用。
第六條 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登記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變造或者偽造。
第七條 駕駛殘疾人專用代步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隨車攜帶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登記證明和殘疾人證,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非下肢殘疾人員駕駛殘疾人專用代步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 駕駛殘疾人專用代步車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條 不得利用殘疾人專用代步車從事道路客運、貨運經營活動。違反道路運輸經營管理規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的生產、銷售單位加強規范和管理。
第十二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同做好殘疾人專用代步車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31日廢止。
想了解更多的關于信息可以經常關注我們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