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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制定出臺小型電動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
為加強行業自律,保護消費者權益,協助政府規范山東省小型電動車生產企業準入管理,在國家法規政策明確之前的過渡期內,按照設定門檻、分類管理、疏堵結合、有序發展的原則,制訂山東省小型電動車生產企業準入條件。
本準入條件所稱的小型電動車,是指電力驅動,具有四個車輪,最高車速不大于70km/h,產品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在限定區域路段內使用的電動車輛。
一、小型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規定,還應符合山東省汽車行業標準Q/3700SDQ0001-2014《小型電動車》的要求。
二、已列入國家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的汽車整車、摩托車生產企業;魯政辦發[2012]52號文件中確定的備選試點企業。
三、具備小型電動車產品研發和設計能力,并擁有小型電動車三大核心部件之一(動力電池、驅動電機、整車控制系統)。
四、具備小型電動車生產的四大工藝,工藝裝備投資規模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不含土地價值);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
五、企業生產的小型電動車需按照國家標準(50km/h)通過碰撞試驗;新產品開發投入不低于年銷售收入的5%。
六、具備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規定,并建立與所生產相適應的零部件采購體系;具備產品營銷和售后服務能力(需注明車輛分布區域的銷售網點和售后服務的具體地點、內容與聯系方式)。
七、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產品出廠檢驗制度,所生產的電動車產品均需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八、生產企業應履行環保責任,建立完善的廢舊電池回收機制,按照誰銷售小型電動車誰回收廢舊電池的原則(由電動車生產企業與電池生產企業簽訂廢舊電池回收協議),切實做好廢舊電池的污染防治。
九、通過歐盟EEC等國家認證的產品,企業年出口量不低于2000輛。
十、鼓勵小型電動車產品應采用鋰動力電池組,根據市場需求(2014年應不低于5%,2015年底不低于20%,2016年底不低于40%),鼓勵產品采用新材料、輕量化、智能化技術。
生產企業符合準入條件中八項以上的方可申請準入(其中一至五項為否決項),本準入條件自2014年7月1日實施。
本準入條件所稱的小型電動車,是指電力驅動,具有四個車輪,最高車速不大于70km/h,產品未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在限定區域路段內使用的電動車輛。
一、小型電動車生產企業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相關規定,還應符合山東省汽車行業標準Q/3700SDQ0001-2014《小型電動車》的要求。
二、已列入國家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內的汽車整車、摩托車生產企業;魯政辦發[2012]52號文件中確定的備選試點企業。
三、具備小型電動車產品研發和設計能力,并擁有小型電動車三大核心部件之一(動力電池、驅動電機、整車控制系統)。
四、具備小型電動車生產的四大工藝,工藝裝備投資規模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不含土地價值);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
五、企業生產的小型電動車需按照國家標準(50km/h)通過碰撞試驗;新產品開發投入不低于年銷售收入的5%。
六、具備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產品符合安全、環保、節能、防盜等有關規定,并建立與所生產相適應的零部件采購體系;具備產品營銷和售后服務能力(需注明車輛分布區域的銷售網點和售后服務的具體地點、內容與聯系方式)。
七、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產品出廠檢驗制度,所生產的電動車產品均需經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八、生產企業應履行環保責任,建立完善的廢舊電池回收機制,按照誰銷售小型電動車誰回收廢舊電池的原則(由電動車生產企業與電池生產企業簽訂廢舊電池回收協議),切實做好廢舊電池的污染防治。
九、通過歐盟EEC等國家認證的產品,企業年出口量不低于2000輛。
十、鼓勵小型電動車產品應采用鋰動力電池組,根據市場需求(2014年應不低于5%,2015年底不低于20%,2016年底不低于40%),鼓勵產品采用新材料、輕量化、智能化技術。
生產企業符合準入條件中八項以上的方可申請準入(其中一至五項為否決項),本準入條件自2014年7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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