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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汽車行業(yè)標準(小型電動車)全文
《山東省汽車行業(yè)標準(小型電動車)》全文發(fā)布
言 前
¨ 本標準根據(jù)GB/T1.1-2009給出的編寫規(guī)則,參考山東省新能源汽車技術創(chuàng)新聯(lián)盟標準“低速純電動汽車通用技術條件”、“純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和山東省小型電動車具體情況而編制。
¨ 本標準有效期三年,到期應予復評。
¨ 本標準由山東省新能源汽車技術創(chuàng)新聯(lián)盟提出;
¨ 本標準由山東省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汽車行業(yè)協(xié)會、山東汽車工程學會、山東省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山東省新能源汽車技術創(chuàng)新聯(lián)盟、山東唐駿歐鈴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山東時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泰汽車電動車輛有限公司、山東寶雅新能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山東梅拉德能源動力科技有限公司、山東昊宇車輛有限公司、福田雷沃國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英克萊機車制造有限公司、德州富路車業(yè)有限公司、山東奧特姆新能源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山東錦程華店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山東威能環(huán)保電源有限公司、淄博得普達電機有限公司、山東圣陽電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休普電機電器有限公司。
¨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魏學勤、車勝新、孫廷軍、林連華、李娜、張海波、張翼、舒欣、齊長軍、馬玉林、李廷洪、熊俊威、王福杰、馬建平、劉德寶、姜維輝、呂宏、郭金娜。
小型電動車
1 范圍
¨ 本標準規(guī)定了小型電動車(以下簡稱“電動車”)的術語和定義、產品型號和技術參數(shù)、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guī)則、標志和使用說明書、入庫運輸貯存。
¨ 本標準適用于在二、三線城市及以下區(qū)域內行駛的電動車。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 GB1495 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
¨ GB1589 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
¨ GB4094.2 電動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標志
¨ GB4599 汽車用燈絲燈泡前照燈
¨ GB4785 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光信號裝置的安裝規(guī)定
¨ GB5920 汽車及掛車前位燈、后位燈、示廓床和制動燈配光性能
¨ GB7258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 GB8410 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
¨ GB9656 汽車安全玻璃
¨ GB11550 汽車座椅頭枕強度要求和試驗方法
¨ GB11552 乘用車內部凸出物
¨ GB11554 機動車和掛車用后霧燈配光性能
¨ GB11562 汽車駕駛員前方視野要求及測量方法
¨ GB/T12541 汽車地形通過性試驗方法
¨ GB12676 汽車制動系統(tǒng)結構、性能和試驗方法
¨ GB14166 機動車成年乘員用安全帶和約束系統(tǒng)
¨ GB14167 汽車安全帶安裝固定點
¨ GB15082 汽車用車速表
¨ GB15083 汽車座椅、座椅固定裝置及頭枕強度要求和試驗方法
¨ GB15084 機動車輛后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
¨ GB15235 汽車及掛車倒車燈配光性能
¨ GB15741 汽車和掛車號牌板(架)及其位置
¨ GB15742 機動車電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 GB16735 道路車輛 車輛識別代號(VIN)
¨ GB17354 汽車前、后端保護裝置
¨ GB17509 汽車及掛車轉向信號燈配光性能
¨ GB17675 汽車轉向系基本要求
¨ GB18408 汽車及掛車后牌照板照明裝置配光性能
¨ GB18384(所有部分) 電動汽車安全要求
¨ GB/T18385 電動汽車動力性能 試驗方法
¨ GB/T18386 電動汽車能量消耗率和續(xù)駛里程 試驗方法
¨ GB/T18387 電動車輛的電磁場發(fā)射強度和測量方法,寬帶,9kHz~30MHz
¨ GB/T18388 電動汽車 定型試驗規(guī)程
¨ GB/T18411 道路車輛 產品標牌
¨ GB/T18488(所有部分)電動汽車用電機及其控制器
¨ GB19151 機動車用三角警告牌
¨ GB/T19596 電動汽車術語
¨ GB/T20234(所有部分)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 GB26134 乘用車頂部抗壓強度
¨ QC/T480 汽車操縱穩(wěn)定性試驗方法
¨ QC/T484 汽車油漆涂層
¨ QC/T518 汽車用螺紋緊固件緊固扭矩
¨ QC/T742 電動汽車用鉛酸蓄電池
¨ QC/T743 電動汽車用鋰離子蓄電池
¨ QC/T744 電動汽車用金屬氫化物鎳蓄電池
3 術語和定義
¨ GB/T19596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小型電動車
¨ 以蓄電池為動力來源,由電動機驅動,具有四個車輪,最高車速不高于70km/h,在采取了確保交通安全和暢通措施的二、三線城市及以下區(qū)域內行駛的電動車輛。電動機的驅動電源來源于車載可充電蓄電池或其他能量的儲存裝置。
4 產品型號和技術參數(shù)
4.2 技術參數(shù)
¨ 電動車制造商應編制、列明電動車主要主要技術參數(shù)表,至少應包括如下技術參數(shù):
¨ ——整車質量參數(shù)。包括總質量、整備質量、乘員人數(shù)、
¨ ——整車尺寸參數(shù)。包括外廓尺寸、軸距、輪距、前懸、后懸、接近角、離去角、最大側傾穩(wěn)定角、變速器型式及參數(shù)、轉向器型式及參數(shù)、前橋與后橋型式及參數(shù)、制動器型式及參數(shù)。
¨ ——整車性能參數(shù)。包括動力性能(最高車速、加速時間、最大爬坡度)、耗電經濟性能(百公里耗電量、續(xù)駛里程、充電時間)、制動性能(制動距離、制動穩(wěn)定性)、通過性能(最小離地間隙、最小轉彎直徑、接近角、離去角)。
——總成與主要零部件型式與參數(shù)。包括蓄電池類型、電池組數(shù)量、電池組總電壓、電池組總容量;電機型號、型式、額定功率、額定電流、額定轉速、最大扭矩;充電器型式、充電電源電壓等參數(shù);變速器、轉向器、懸架、車輪與輪胎等型式與參數(shù)。
5 技術要求
5.1 整車要求
5.1.1 一般要求與裝配要求
5.1.1.1 一般要求
5.1.1.1.1 電動車應符合本標準的規(guī)定,并按經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產品圖樣與技術文件制造。
5.1.1.1.2 電動車總成、零部件應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文件的規(guī)定,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裝配。
5.1.1.1.3 電動車的全部金屬零部件均應采取防銹、防腐措施。
5.1.1.1.4 電動車焊接件的焊縫應均勻平整、無漏焊、裂紋、夾渣、燒穿、咬邊等缺陷。
5.1.1.1.5 電動車塑料件的表面應平整、色澤均勻、不應有飛邊、凹凸不平、劃傷、裂紋、凹陷等缺陷。
5.1.1.1.6 電動車鍍鋅件應色澤光亮,不應有鼓泡、燒黑、剝落、露底、毛剌、花斑、劃傷等缺陷。
5.1.1.1.7 電動車用緊固件聯(lián)接的各零部件應聯(lián)接牢固,不應有松動現(xiàn)象,重要部位(如輪胎等)緊固件的擰緊力矩應符合QC/T518的規(guī)定。
5.1.1.1.8 電動車涂漆件的表面應光滑平整,色澤均勻,不應有流痕、麻點、鼓泡、雜色、裂紋、起皺、流掛、麻坑、脫落和劃傷等缺陷,其油漆涂層應符合QC/T484的規(guī)定。
5.1.1.2 裝配要求
5.1.1.2.1 外觀應整潔干凈、無污漬與銹蝕;各零部件應齊全完好,聯(lián)接牢固,無缺損;
5.1.1.2.2 本體應周正,車體外緣左右對稱部位高度差不應大于10㎜。
5.1.1.2.3 應操縱靈活、復位可靠(需要時),并有相應的調整余地;同時,應具有相應的防震、隔熱措施。
5.1.1.2.4 固定件應緊固無松動、無異響,不應存在干涉現(xiàn)象。
5.1.1.2.5 各轉動部件應運動靈活,間隙適當,可調整部位應有適當?shù)恼{整余地。
5.1.1.2.6 覆蓋件應間隙均勻,無明顯錯位。商標、標牌、貼花等應固定可靠,平整光滑,不應有翹邊及明顯的錯位。
5.1.1.2.7 電動車管路、線束應布置整齊、固定牢靠,不應與金屬件發(fā)生干涉、摩擦現(xiàn)象,通過孔洞時應有保護措施。車體各零部件之間的接口部位間隙應均勻一致,表面銜接平齊。
5.1.1.2.8 電動車裝配后,在行駛與停車時,均不應出現(xiàn)泄漏(如漏電)現(xiàn)象。
5.1.2 性能要求
5.1.2.1 動力性能要求
5.1.2.1.1 在30分鐘試驗過程中,最高持續(xù)車速大于等于40km/h,且小于等于70km/h。
5.1.2.1.2 電動車由0km/h~40km/h的加速性能,其加速時間不應大于15s。
5.1.2.1.3 按GB/T18385規(guī)定的試驗方法測量,電動車空載時坡道起步角度不應小于20%。
5.1.2.2 低溫起動性能要求
¨ 電動車在-15℃±5℃的試驗環(huán)境溫度下,浸車8h后應能正常起動與行駛。
5.1.2.3 充電時間
¨ 電動車在充電站充電時,一次充電所需時間應在不大于6h;在車載充電機充電時,一次充電所需時間不應大于10h。
5.1.2.4 續(xù)駛里程
¨ 電動車在40km/h~60km/h勻速狀態(tài)下行駛,當溫度在20℃及以上時,一次充電續(xù)駛里程不應少于100km;當溫度小于10℃且大于5℃時,一次充電續(xù)駛里程不應少于80km。
5.1.2.5 操縱穩(wěn)定性要求
¨ 電動車操縱穩(wěn)定性應符合QC/T480的規(guī)定。
5.1.2.6 百公里耗電量要求
¨ 在等速工況下,百公里耗電量不大于15kWh,應符合GB/T18386規(guī)定。
5.1.2.7 通過性能要求
5.1.2.7.1 電動車最小離地間隙不應小于150mm。
5.1.2.7.2 電動車最小轉彎半徑不應大于5m。
5.1.2.7.3 電動車接近角和離去角應符合GB7258標準規(guī)定。
5.1.2.7.4 電動車縱向通過角應符合車輛制造商的設計規(guī)定。
5.1.2.7.5 電動車在空載、靜態(tài)狀態(tài)下,向左側和向右側的最大側傾穩(wěn)定角不應小于35°。
5.1.3 安全要求
5.1.3.1 電動車應裝用通過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安全部件。
5.1.3.2 電動車外部照明燈具的配光性能、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應分別符合如下標準規(guī)定。
5.1.3.2.1 前照燈應符合GB4599的規(guī)定,其燈光照射位置及發(fā)光強度應符合GB7258的規(guī)定。
5.1.3.2.2 后霧燈應符合GB11554的規(guī)定。
5.1.3.2.3 前位燈、后位燈、制動燈應符合GB5920的規(guī)定。
5.1.3.2.4 倒車燈應符合GB15235的規(guī)定。
5.1.3.2.5 前轉向信號燈、側轉向信號燈和后轉向信號燈應符合17509的規(guī)定。
5.1.3.2.6 后牌照燈應符合GB18408的規(guī)定。
5.1.3.2.7 電動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應符合GB4785的規(guī)定。
5.1.3.3 電動車前方視野應符合GB11562的規(guī)定。
5.1.3.4 電動車后視鏡性能和安裝要求應符合GB15084的規(guī)定。
5.1.3.5 電動車車速表應符合GB15082的規(guī)定。
5.1.3.6 電動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的標志應符合GB4094.2的規(guī)定。
5.1.3.7 電動車電喇叭性能要求應符合GB15742的規(guī)定。
5.1.3.8 電動車座椅和座椅頭枕的強度要求應分別符合GB15083和GB11550的規(guī)定。
5.1.3.9 電動車制動距離和制動穩(wěn)定性要求應符合GB7258的規(guī)定;制動系統(tǒng)結構和性能要求應符合GB12676的規(guī)定。
5.1.3.10 電動車轉向系統(tǒng)應符合GB17675的規(guī)定。
5.1.3.11 電動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應符合GB8410的規(guī)定。
5.1.3.12 電動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應符合GB1589的規(guī)定。
5.1.3.13 電動車安全帶和約束系統(tǒng)、安全帶固定點應分別符合GB14166和GB14167的規(guī)定。
5.1.3.14 電動車號牌板(架)及其位置應符合GB15741的規(guī)定。
5.1.3.15 電動車安全玻璃應符合GB9656的規(guī)定。
5.1.3.16 電動車前、后端保護應符合GB17354的規(guī)定。
5.1.3.17 電動車頂部抗壓強度應符合GB26134的規(guī)定。
5.1.3.18 電動車內部凸出物應符合GB11552的規(guī)定。
5.1.3.19 電動車動力蓄電池(免維護鉛酸蓄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和金屬氫鎳蓄電池)應分別符合QC/T742、QC/T743和QC/T744的要求。
5.1.3.20 電動車車載儲能裝置、功能安全與保護和人員觸電防護應分別符合GB18384.1、GB18384.2和GB18384.3的規(guī)定。
5.1.3.21 電動車的電機及其控制器應符合GB/T18488.1與GB/T18488.2的規(guī)定。
5.1.3.22 電動車的電磁場輻射強度限值應符合GB18387、GB14023的規(guī)定。
5.1.3.23 電動車傳導充電用插頭、插座、車輛耦合器和車輛插孔應符合GB20234的規(guī)定(在充電樁無法滿足的情況下,允許用戶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使用220V電源充電)。
5.1.4 環(huán)保要求
5.1.4.1 電動車加速行駛時,車外最大允許噪聲限值應符合GB1495的規(guī)定。
5.1.4.2 電動車駕駛人耳旁噪聲聲級應符合GB7258的規(guī)定。
5.1.5 可靠性要求
5.1.5.1 電動車可靠性行駛里程應大于8000km。
5.1.5.2 電動車平均無故障里程應大于2000km。
5.2 各系統(tǒng)和總成安全要求
5.2.1 轉向系安全要求
5.2.1.1 電動車的方向盤應轉動靈活,操縱方便,無卡滯現(xiàn)象。轉向系統(tǒng)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應與其他部件有干涉現(xiàn)象。
5.2.1.2 電動車正常行駛時,轉向輪轉向后應有一定的回正能力,以使電動車具有穩(wěn)定的直線行駛能力。
5.2.1.3 在平坦、硬實、干燥和清潔的道路上行駛不應跑偏,其方向盤不應有擺振、路感不靈或其他異常現(xiàn)象。
5.2.2 照明、信號裝置和其他電氣設備安全要求
5.2.2.1 燈具應安裝牢靠、完好有效,不應因電動車振動而松脫、損壞、失去作用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的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應因電動車振動而自行開關;開關的位置應便于駕駛人操縱。
5.2.2.2 不應安裝遮擋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透光面的裝置,除轉向信號燈外,其他外部燈具不得閃爍。
5.2.2.3 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數(shù)量、位置、光色、最小幾何可見度應符合GB4785的規(guī)定。
5.2.2.4 電動車應對稱設置、功能相同的燈具,燈具的光色和亮度不應有明顯差異。
5.2.2.5 電動車駕駛區(qū)的儀表板應采用不反光的面板或護板,車內照明裝置及其在風窗玻璃、視鏡、儀表盤等處的反射光線不應使駕駛人眩目。
5.2.2.6 電動車儀表板上應設置儀表燈。儀表燈點亮時,應能照清儀表板上所有的儀表,且不應眩目。
5.2.3 行駛系及其他安全要求
5.2.3.1 電動車所裝用輪胎的速度級別不應低于該車最大設計車速的要求。同一軸上的輪胎規(guī)格和花紋應相同,輪胎規(guī)格應符合車輛制造商的出廠規(guī)定。輪胎負荷不應大于該輪胎的額定負荷,輪胎氣壓應符合該輪胎承受負荷規(guī)定的壓力。
5.2.3.2 電動車輪胎螺母和半軸螺母應完整齊全,并應按規(guī)定力矩緊固。
5.2.3.3 電動車懸架系統(tǒng)各球關節(jié)的密封件不應有切口或裂紋,穩(wěn)定桿應連接可靠,結構件不應有變形或殘損;鋼板彈簧不應有裂紋和斷片現(xiàn)象,同一軸上的彈簧形式和規(guī)格應相同,其彈簧形式和規(guī)格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
5.2.3.4 車身或車架不應有變形、銹蝕和裂紋,焊接牢固,不能有虛焊、漏焊,螺栓和鉚釘不應缺少或松動。
5.2.3.5 懸掛系統(tǒng)及前、后橋不應有變形和裂紋。
5.2.4 傳動系安全要求
5.2.4.1 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工作時不應有異響、抖動或不正常打滑等現(xiàn)象。
5.2.4.2 電動車變速器換擋時齒輪應嚙合靈便,互鎖、自鎖和倒擋鎖裝置應有效,不得有亂擋和自行跳擋現(xiàn)象;運行中應無異響;換擋桿及其傳動桿不應與其他部件干涉。
5.2.4.3 電動車作為車速受限車輛,應在設計及制造上確保其實際最大行駛速度在滿載狀態(tài)下不會超過±5km/h其最大設計車速。
5.2.5 車身安全要求
5.2.5.1 車身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人正常的工作條件和客貨安全,其外部不應產生明顯的鏡面反光。
5.2.5.2 駕駛室應保證駕駛人的前方視野,符合GB11562規(guī)定。
5.2.5.3 電動車車身和駕駛室應堅固耐用,覆蓋件無開裂和銹蝕。
5.2.5.4 電動車乘員可能觸及的車身外部和內部任何部件、構件均不應有任何可能使人致傷的尖銳凸起物(如尖角、銳邊等)。
5.2.5.5 電動車車門和車窗應啟閉輕便,不應有自行開啟現(xiàn)象,門鎖應牢固可靠。門窗應密封良好,無漏水現(xiàn)象。并應使用符合GB9656規(guī)定的安全玻璃。
5.2.5.6 電動車駕駛人座椅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固定可靠,座椅的前后位置應可以調整。駕駛區(qū)各操作機件應布置合理,操作方便。乘員座椅應布置合理,不應設置側向座椅和后向座椅。
5.2.5.7 電動車駕駛室所用的內飾材料應采用阻燃性符合GB8410規(guī)定的阻燃材料。
5.2.5.8 電動車應設置能滿足號牌安裝要求的號牌板(架)。前號牌板(架)應設置于前面的中部或右側(按車輛前進方向),后號牌板(架)應設置于后面的中部或左側。
5.2.5.9 電動車行李區(qū)的縱向長度應小于等于車長的30%。
5.2.6 安全防護裝置安全要求
5.2.6.1 電動車的所有座椅應裝置汽車安全帶。安全帶應可靠有效,安裝位置應合理,固定點應有足夠的強度。
5.2.6.2 電動車應在左右至少各設置一面后視鏡。外后視鏡的安裝位置和角度,應保證駕駛人能在水平路面上看見車身左側寬度為2.5m、車后10 m以外區(qū)域及車身右側寬度為4.0 m、車后20 m以外區(qū)域的交通情況,符合GB15084規(guī)定。
5.2.6.3 電動車的前風窗玻璃應裝備刮水器,其刮刷面積應確保駕駛人具有良好的前方視野;刮水器應能正常工作;刮水器關閉時,刮片應能夠自動返回初始位置。
5.2.6.4 電動車應裝備滅火器,滅火器在車上應安裝牢靠并便于取用。
5.2.6.5 電動車應裝備符合GB19151規(guī)定的三角警告牌,三角警告牌在車上應妥善放置。
5.2.6.6 電動車風窗玻璃除霜、除霧符合GB/T24552規(guī)定。
6 試驗方法
6.1 整車要求試驗方法
6.1.1 一般要求和裝配要求的試驗方法
6.1.1.1 一般要求的試驗方法
¨ 電動車一般要求采用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guī)方法進行測試。
6.1.1.2 裝配要求的試驗方法
¨ 電動車裝配要求采用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guī)方法進行測試。
6.1.2 性能要求試驗方法
6.1.2.1 動力性能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T18385的規(guī)定。
6.1.2.2 低溫起動性能的測試方法采用目測和其他常規(guī)方法進行測試。
6.1.2.3 充電時間的測試方法采用目測和普通時鐘進行測試。
6.1.2.4 續(xù)駛里程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T18386的規(guī)定。
6.1.2.5 操縱穩(wěn)定性的試驗方法應符合QC/T480的規(guī)定。
6.1.2.6 百公里耗電量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T18386的規(guī)定。
6.1.2.7 通過性能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T12541規(guī)定。
6.1.3 安全要求的試驗方法
6.1.3.1 列入國家《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的安全部件,應通過強制性產品認證,其認證標志應符合規(guī)定要求。
6.1.3.2 電動車前照燈、前霧燈、前位燈、后霧燈、制動燈、倒車燈、轉向信號燈、后牌照燈的配光性能應分別符合GB4599、GB7258、GB11554、GB5920、GB15235、GB17509、GB18408和的規(guī)定。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安裝的測試方法應符合4785的規(guī)定。
6.1.3.3 前方視野的測量方法應符合GB11562的規(guī)定。
6.1.3.4 后視鏡性能和安裝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084的規(guī)定。
6.1.3.5 車速表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082的規(guī)定。
6.1.3.6 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標志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4094.2的規(guī)定。
6.1.3.7 電喇叭性能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742的規(guī)定。
6.1.3.8 座椅和座椅頭枕強度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5083和GB11550的規(guī)定。
6.1.3.9 制動距離和制動穩(wěn)定性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7258的規(guī)定;制動系統(tǒng)結構和性能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2676的規(guī)定。
6.1.3.10 轉向系統(tǒng)試驗方法應符合GB17675的規(guī)定。
6.1.3.11 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應應符合GB8410的規(guī)定。
6.1.3.12 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的測試方法應符合GB1589的規(guī)定。
6.1.3.13 安全帶和約束系統(tǒng)、安全帶固定點應分別符合GB14166和GB14167的規(guī)定。
6.1.3.14 號牌板(架)及其位置測試方法采用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guī)方法進行。
6.1.3.15 安全玻璃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9656的規(guī)定。
6.1.3.16 前、后端保護裝置試驗方法采用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guī)方法進行。
6.1.3.17 頂部抗壓強度試驗方法應符合GB26134的規(guī)定。
6.1.3.18 內部凸出物的測試方法采用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guī)方法進行。
6.1.3.19 動力蓄電池(免維護鉛酸蓄電池、鋰離子蓄電池和金屬氫鎳蓄電池)試驗方法應分別符合QC/T742、QC/T743、QC/T 744的規(guī)定。
6.1.3.20 電動車車載安全裝置、功能安全與保護和人員觸電防護應分別符合GB18384.1、GB18384.2與GB18384.3的規(guī)定。
6.1.3.21 電機及其控制器應符合GB18488的規(guī)定。
6.1.3.22 電磁場輻射強度的測量方法應符合GB18387的規(guī)定。
6.1.3.23 傳導充電用插頭、插座、車輛耦合器和車輛插孔的測量方法采用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guī)方法進行。
6.1.3.24 電動車其他強制性要求的試驗方法應符合國家、行業(yè)有關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
6.1.4 環(huán)保要求的試驗方法
6.1.4.1 加速行駛最大允許噪聲限值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1495的規(guī)定。
6.1.4.2 電動車駕駛人耳旁噪聲聲級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7258的規(guī)定。
6.1.5 可靠性要求的試驗方法
¨ 電動車可靠性的試驗方法應符合GB/T18388的規(guī)定。
6.2 各系統(tǒng)和總成安全要求的試驗方法
¨ 各系統(tǒng)和總成安全要求的試驗方法應采用目測、手感或其他常規(guī)方法進行測試,符合GB/T18384對電動車特殊安全規(guī)定。
7.2 出廠檢驗
7.2.1 電動車應逐輛逐項進行出廠檢驗,并附有車輛制造商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產品合格證方可允許入庫、出廠。
7.2.2 電動車出廠檢驗項目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
7.2.3 出廠檢驗中,只要有一項及一項以上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應找出原因,進行調整,排除故障,然后,對不合格項目重新進行檢驗。復驗合格后,方可允許出廠。
7.3 型式檢驗
7.3.1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進行定型檢驗時;
——連續(xù)生產進行定期檢驗時;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定期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國家或上級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出檢驗要求時;
——合同環(huán)境下用戶提出檢驗要求時。
7.3.2 電動車型式檢驗的抽檢車輛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同一批電動車中隨機抽取,抽樣比率按每1 000輛抽取2輛;如果低于1 000輛也按2輛抽取。抽樣基數(shù)不應少于20輛。
7.3.3 電動車型式檢驗項目應符合表1的規(guī)定。應先行按出廠檢驗項目檢驗合格后,再按型式檢驗項目進行型式檢驗。
7.3.4 電動車型式檢驗中,如果有一項及一項以上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規(guī)定,應在同批產品中抽取加倍數(shù)量的電動車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如果復檢仍然不合格,則該不合格項判定為不合格;但還應對該批電動車的不合格項逐輛檢查,找出原因,進行調整,排除故障,重新進行檢驗,直至合格為止。
7.3.5 型式檢驗應提交的技術文件應包括:
——產品標準;
——產品使用說明書;
——證明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與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試驗報告;
——產品總成和主要零部件(如電機及其控制器、動力蓄電池及管理系統(tǒng)、車載充電系統(tǒng)(如果有))的相關試驗報告;
8 標志、使用說明書
8.1 標志
8.1.1 電動車應在車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商標或廠標。
8.1.2 電動車應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產品標牌,該標牌的型式、尺寸、位置、固定、內容及字高應符合GB/T18411的規(guī)定;電動車應在產品標牌上標明品牌、整車型號、制造年月、生產廠名及制造國,產品標牌上應標明的其他項目應符合GB7258的相關規(guī)定。
8.1.3 電動車應具有唯一的車輛識別代號,其內容和構成應符合GB16735的規(guī)定;應至少有一個車輛識別代號打刻在車架(無車架的電動車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銹蝕、磨損的部位上。
8.1.4 電動車的整車標志還應符合GB7258的相關規(guī)定。
8.2 使用說明書
8.2.1 使用說明書應符合GB9969的規(guī)定,應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概述。包括用途及適用范圍、型號構成及其代表意義等;
——安全使用注意事項。
——結構特征與工作原理。
——技術特性。包括主要技術參數(shù)、主要性能等;
——尺寸與重量。包括質量參數(shù)、尺寸參數(shù)等;
——安裝、調整和調試。包括裝配程序及注意事項等;
——使用和駕駛操作。
——故障分析與排除。
——安全防護裝置及事故處理。
——維修和保養(yǎng)。
——運輸和貯存。
8.2.2 電動車的使用說明書應用文字標明與車型(整車型號)相一致的如下結構參數(shù)和技術特征,必要時,還應用圖案輔助說明:
——整車產品標牌、車輛識別代號、標有電機型號和編號的標識等標志的具體位置。
——長、寬、高等整車外廓尺寸參數(shù);
——軸荷、整備質量、最大允許總質量等質量參數(shù);
——最大設計車速、最大爬坡度等動力性能參數(shù);
——起步氣壓的具體數(shù)值;
——輪胎規(guī)格、備胎規(guī)格及輪胎氣壓及使用注意事項;
——懸掛系統(tǒng)的形式和規(guī)格;
——電氣設備的安全使用要求及注意事項;
——車輪定位值;
——制動踏板自由行程的合理范圍;
——涉及安全使用車輛的其他事項。
8.2.3 電動車產品使用說明書的所有文字內容均應用中文。
9 入庫、運輸和貯存
9.1 入庫
9.1.1 電動車入庫前,應做好如下工作:
——對電動車外觀進行檢查,保證其外部情況良好;
——切斷電源;
——關閉車窗,鎖好車門;
——蓄電池應處于完全充電狀態(tài);
——總開關處于關閉狀態(tài);
——檢查、調整輪胎氣壓至規(guī)定值;
——將電動車可靠地固定于運輸工具上。
9.1.2 電動車入庫前,應隨車提供如下技術文件:
——合格證;
——使用說明書;
——隨車工具清單或易損件目錄;
——保修卡;
——其他必要的技術文件。
9.1.3 電動車入庫前,應隨車配齊隨車工具。
9.1.4 電動車入庫前,應隨車配備用戶需要的附件、備件、易損件(按用戶需要提供)。
9.2 運輸
9.2.1 電動車在鐵路、公路或水路運輸時,應以自駛方式上、下車(船)。當需要使用吊裝方式裝卸時,應使用不損傷電動車的專用吊具進行裝卸。
9.2.2 電動車運輸中應做好如下工作:
——切斷電源;
——關閉車窗,鎖好車門;
——蓄電池應處于完全充電狀態(tài);
——總開關處于關閉狀態(tài);
——駐車制動器處于制動狀態(tài);
——將電動車可靠地固定于運輸工具上。
——盡可能避免日曬雨淋。必要時,可用蓬布遮蔽。
9.2.3 電動車在運輸過程中應合理固定,不應使其受到磕碰、損傷。
9.3 貯存
9.3.1 電動車應貯存于清潔、防雨、防曬、通風干燥處,遠離火源,防止暴曬,避免高溫和溫度的急劇變化,避免酸、堿、油及有害物體的腐蝕。
9.3.2 貯存期間,電動車總開關和門鎖應處于關閉狀態(tài)。
9.3.3 應每三個月一次對蓄電池進行補充充電。充電時,總開關和門鎖應處于關閉狀態(tài)。
9.3.4 貯存期間,應進行必要的防銹措施,保證在正常的貯存條件下,六個月內不發(fā)生銹蝕現(xiàn)象。
9.3.5 電動車長期貯存時,應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進行維護與保養(y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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