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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入許可證:場(廠)內機動車輛各總成的檢驗項目?生產準入資質申請辦理
1 車身部分
1.1 總則
1.1.1 車輛應車容整潔,各零部件完好,連接緊固,無缺損。
1.2配置有后視鏡的車輛,其后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應符合GB15084的規定,應保證駕駛員能看清車身左右外側、車后50m以內的交通情況。
1.2.1自卸車(載質量4.5t以上)的駕駛室上部設置的安全防護裝置應完好有效。
1.2.2蓄電池箱、燃油箱托架的安裝應牢固,無嚴重腐蝕.變形現象。
1.3駕駛室
1.3.1裝有封閉式駕駛室的車輛,駕駛室應裝有門鎖,且完好有效。
1.3.2封閉式駕駛室內應通風良好,裝設的取暖、風擋除霜和遮陽裝置應完好有效。
1.3.3駕駛員座椅應保證其舒適、牢靠,前后可調整。
1.3.4 駕駛室應保持視線良好,視野開闊。
1.3.5前風擋玻璃應采用符合GB 9656規定的安全玻璃。
1.3.6前風擋玻璃裝置的刮水器應完好有效,應確保駕駛員有良好的前方視野。
1.3.7配有滅火器的車輛,應保證其滅火器在有效期內,且功能有效。
2 發動機
2.1發動機應能正常啟動、熄火,運轉平穩,怠速穩定,機油壓力正常。
2.2發動機的安裝應牢固可靠,連接部分無松動、脫落、損壞。
2.3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的機件應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無漏電現象,管路無漏水、漏油.漏氣現象。
3 傳動
3.1離合器分離徹底,結合平穩,不打滑、無異響。
3.2離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應符合該車整車技術條件的規定。
3.3離合器踏板分離時,踏板力不應大于300N,手握力不應大于200N。
3.4變速器變速桿的位置適當,自鎖、互鎖可靠,不應有亂擋和自動跳擋現象;變速器、分動器應不漏油、無異響。
3.5萬向節、傳動軸、中間軸承、傳動鏈條應運轉平穩,螺栓齊全,緊固牢靠,運行中不應發生振抖和異響。
3.6驅動橋殼、橋管不允許有變形和裂紋,驅動橋工作應正常且不應有異響;半軸螺栓齊全緊固。
3.7油門踏板釋放后,應保證其能自動復位。
4 行駛系
4.1車輛的車架不應有變形.裂紋和銹蝕,螺栓和鉚釘不應缺少和松動。
4.2鋼板彈簧片整齊,卡子齊全,螺栓堅固,與轉向橋、驅動橋及車架的連接應緊固。
4.3減震器應齊全有效,減震器不應有明顯的滲漏油現象。
4.4前后橋不應有變形和裂紋。
4.5同一車橋上應裝用同一型號的輪胎。
4.6充氣輪胎氣壓和承受的負荷應不大于該輪胎的規定值。
4.7充氣輪胎的磨損,其胎冠花紋深度不應小于3.2mm,胎面和胎壁不應有長度超過25mm深度足以暴露出輪胎簾布層的破裂和割傷。
4.8輪輞應完整無損,螺栓、螺母應齊全緊固。
4.9履帶各部位零件應完整,運轉正常,無裂紋和變形現象。
4.10履帶每10節內的直線度誤差不應大于4mm,全長不應大于8mm。
5 轉向系
5.1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不應大于30°。
5.2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應有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
5.3轉向機構不應缺油、漏油,固定托架應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零件不應有變形、裂紋;球形節、轉向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5.4車輛轉向時作用在方向盤外緣的最大切向力不應大于245 N。
5.5車輛的側滑量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
6 制動系
6.1車輛應設置足以使其減速、停車和駐車的制動系統或裝置。
6.2行車制動裝置采用腳踏板式的,其自由行程應符合該車技術條件要求。
6.3行車制動器在第--次采取制動措施時就應達到最大的制動效能。
6.4行車制動器在產生最大制動作用時(滿載) ,踏板力不應超過700 N。手握力不應大于250 N.
6.5液壓式制動器,其制動系統不應漏油或進人空氣,在踩下制動踏板并停留1min,踏板不應有下行現象。
6.6氣壓式制動器,其制動系統不應漏氣,設置的放氣、限壓裝置應功能有效。在發動機啟動四分鐘后,氣壓應升至600 kPa以上,停機3 min氣壓下降量不應超過10 kPa.
6.7以蓄電池為動力的游覽觀光車,如采用制動聯鎖裝置,其裝置應安全、可靠;制動時聯鎖開關應能切斷行車電動機的電源。
6.8車輛應在平坦、干燥、清潔、堅實的,且輪胎與地面間的附著系數不小于0.7的瀝青或混凝土路面上進行制動性能試驗。不同類型車輛在規定初速度下的制動距離和制動穩定性應符合表1中的規定。其中制動距離是指車輛在規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動時,從腳接觸制動踏板(或手觸動制動手柄)時起至車輛停住時止車輛所駛過的距離;制動穩定性是指制動過程中車輛的任何部位不應超出實驗通道寬度的邊緣線。
6.9松開制動踏板后,制動系統應能完全釋放。
6.10履帶式專用車在平坦而堅實的土質路面,坡度為20%的坡道上,應可正常起步且行駛;實施停車制動時,其制動路離應不大于履帶接地長度。
6.11停車制動裝置應能使車輛即使在沒有駕駛員的情況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駕駛員應在座位上就能實現停車制動。
6.12停車制動應通過純機械裝置鎖止工作部件,且駕駛員施加于操縱裝置上的力:手操縱時不應大于600 N,腳操縱時不應大于700 N。
7 燈光、儀表、電氣
7.1燈光
7.1.1 車輛燈光的配置應參照GB 4785的規定,裝有燈具時其燈泡應有保護裝置,安裝應牢靠,不應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去作用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啟、關閉自如,不應因車輛震動而自行開啟或關閉。
7.1.2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應保持穩定,并符合GB4599的規定。
7.1.3設置有工作燈的車輛,應使駕駛員能看清工作位置的情況。
7.2儀表
車輛根據相關標準規定設置的氣壓、機油壓力、水溫、燃油量、電壓等儀表應醒目、靈敏、有效。
7.3 電氣
7.3.1車輛設置的喇叭,其聲級應在90 dB(A)~115 dB(A)范圍內。
7.3.2所有電器導線均應布置合理、固定卡緊、接頭牢固,導線絕緣套管應保持完好。
7.3.3蓄電池各極柱及連接線的接頭應牢固可靠,無銹蝕現象,并涂油脂防銹。
7.3.4蓄電池的電解液面應高出極板上端10mm~15mm,加液孔蓋應齊全,且氣孔暢通,殼體密封完整。
7.3.5蓄電池金屬蓋板與蓄電池帶電部分之間應有大于30mm的空間;如蓋板和帶電部分之間具有絕緣層時,其間隙不得小于10mm,絕緣層應牢固,以免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絕緣層脫落或移動。
7.3.6電動機運轉應平穩無異響,工作溫度正常,防護罩應齊全。
7.3.7電動機懸掛裝置與車架、減速箱、支座的連接應牢固可靠。
7.3.8蓄電池車的緊急斷電裝置應為機械式的,且設置在司機易于操作的位置。
7.3.9蓄電池車的換向開關、制動聯鎖保護、零位保護和過電流保護裝置應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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