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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機動車輛準入:《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解讀
近日,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四部委)聯合發布了《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593號,下稱《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關于《通知》出臺背景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09年以來,財政部聯合有關部門大力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國新能源汽車技術水平不斷進步、產品性能明顯提升,產銷規模連續五年居世界首位。
2020年初,受多重因素影響,我國新能源汽車市場出現下滑。為支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新能源汽車消費,四部委于2020年4月聯合發布《關于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20〕86號),將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2年底,并提前明確2021年、2022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退坡幅度,穩定市場預期。在經濟穩定恢復增長態勢帶動下和有關政策支持下,我國新能源汽車市場從二季度起觸底反彈,1-11月共銷售110.9萬輛,同比增長3.9%。
為進一步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有序發展,按照財建〔2020〕86號文件有關規定,四部委于近期聯合印發了《通知》,進一步明確了2021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有關要求。
二、關于2021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
按照財建〔2020〕86號文件規定,2021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標準在2020年基礎上退坡20%;為加快公共交通等領域汽車電動化,城市公交、道路客運、出租(含網約車)、環衛、城市物流配送、郵政快遞、民航機場以及黨政機關公務領域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車,2021年補貼標準在2020年基礎上退坡10%。按此,《通知》明確了不同類型、不同領域車輛產品的補貼標準,為補貼政策精準執行提供依據。考慮到有關退坡比例已通過財建〔2020〕86號文件提前發布,上述標準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三、關于2021年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對產品技術指標門檻要求
近年來,在補貼政策扶優扶強導向推動下,我國新能源汽車技術水平明顯進步、產品實用性大幅提升。為穩定企業研發生產預期,支持行業保持良好發展勢頭,按照保持技術指標總體穩定要求,2021年購置補貼政策維持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續駛里程、能耗等技術指標門檻不變。
考慮2021年我國新能源汽車將采用新的試驗方法標準,對部分車輛產品的技術指標值將造成影響,為保障新老標準平穩過渡銜接,《通知》提出,對按照新試驗方法進行檢測的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產品,按同等技術難度,合理規定續駛里程、能耗等技術指標門檻值要求。其他新能源汽車在新試驗方法標準下的技術指標門檻,適用財建〔2020〕86號文件規定。
四、關于進一步強化監督管理
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和安全關系消費者切身利益,是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近年來,我國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性、可靠性明顯提高,但安全事故仍有發生,產品安全質量仍需進一步提升。為進一步加強新能源汽車安全監管,切實保障消費者利益,《通知》進一步強化了生產企業產品質量主體責任,提出對生產企業安全管理體系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被主管部門行政處理處罰的,明知產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不主動召回、造成重大事故的,或者被主管部門責令召回的,視程度予以暫停或取消推薦車型目錄、暫緩或取消財政補貼等措施。
同時,《通知》提出,將進一步加強購置補貼審核,提高重點關注企業現場審核比例。落實和完善新能源乘用車積分交易政策,加快研究新能源商用車積分交易制度,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市場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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