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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入許可證:整車標志要求,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準入資質辦理
1、機動車在車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見部位上應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商標或廠標。
2、機動車應至少裝置一個能永久保持的產品標牌,該標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應符合GB/T 18411的規定;如采用標簽標示,則標簽應符合GB/T25978規定的標簽一般性能、防篡改性能及防偽性能要求。改裝車應同時具有改裝后的整車產品標牌及改裝前的整車(或底盤)產品標牌。
機動車均應在產品標牌上標明品牌、整車型號、制造年月、生產廠名及制造國,各類機動車產品標牌應標明的其他項目見表1.產品標牌上標明的內容應規范、清晰耐久且易于識別,項目名稱均應有中文名稱。
3、汽車、摩托車、半掛車和中置軸掛車應具有唯一的車輛識別代號,其內容和構成應符合GB 16735的規定;應至少有一個車輛識別代號打刻在車架(無車架的機動車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銹蝕、磨損的部位上。
乘用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發動機艙內能防止替換的車輛結構件上,或打刻在車門立柱上,如受結構限制沒有打刻空間時也可打刻在右側除后備箱(后行李區)外的車輛其他結構件上;其他汽車、半.掛車和中置軸掛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應打刻在前部右側,如受結構限制也可打刻在右側其他車輛結構件上。其他機動車應在相應的易見位置打刻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型號在前,出廠編號在后,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應打刻起止標記。
打刻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補、墊片等方式處理,從上(前)方觀察時打刻區域周邊足夠大面積的表面不應有任何覆蓋物;如有覆蓋物,該覆蓋物的表面應明確標示“車輛識別代號”或“VIN”字樣,且覆蓋物在不使用任何專用工具的情況下能直接取下(或揭開)及復原,以方便地觀察到足夠大的包括打刻區域的表面。
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從上(前)方應易拓印。打刻的車輛識別代號的字母和數字的字高應大于等于7.0 mm、深度應大于等于0.3 mm(乘用車深度應大于等于0.2 mm) ,但摩托車字高應大于等于5.0mm.深度應大于等于0.2mm。打刻的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字高應為10.0 mm,深度應大于等于0.3 mm。
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經打刻不得更改、變動,并符合GB 16735的規定。同一輛機動車的車架(無車架的機動車為車身主要承載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得既打刻車輛識別代號,又打刻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同一輛車上標識的所有車輛識別代號內容應相同。
注:打刻區域周邊足夠大面積的表面(足夠大的包括打刻區域的表面)是指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的部件的全部表面;但所暴露表面能滿足查看打刻車輛識別代號的部件有無挖補、重新焊接、粘貼等痕跡的需要時,也應視為滿足要求。
4、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應打刻(或鑄出)在氣缸體上且應能永久保持,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應打刻起止標記(沒有打刻起止標記的空間時不打刻);摩托車應在發動機的易見部位鑄出商標或廠標,發動機出廠編號應打刻在曲軸箱易見部位,在出廠編號的兩端應打刻起止標記(沒有打刻起止標記的空問時不打刻) ;如打刻(或鑄出)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不易見,則應在發動機易見部位增加能永久保持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的標識。
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電動摩托車應在主驅動電動機殼休上打刻電動機型號和編號;如打刻的電動機型號和編號被覆蓋,應留出觀察口,或在覆蓋件上增加能永久保持的電動機型號和編號的標識。
增加的標識應易見,且非經破壞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
5、乘用車和總質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貨車(低速汽車除外)應在靠近風窗立柱的位置設置能永久保持的車輛識別代號標識;該標識從車外應能清晰地識讀,且非經破壞性操作不能被完整取下。對具有發動機電子控制單元(ECU)的乘用車,其ECU應記載有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征信息,且記載的特征信息應能被讀取;但如乘用車至少有一處電子數據接口,且通過讀取工具能夠獲得車輛識別代號等特征信息的,應視為滿足要求。
6、除按照2、3、5標示車輛識別代號之外,乘用車還應在后備箱(或行李區)從車外無法觀察但打開后能直接觀察的合適位置標示車輛識別代號,并至少在5個主要部件上標示車輛識別代號;但如制造廠家使用了能從零部件編號溯及車輛識別代號等車輛唯一性信息的生產管理系統,主要部件上可標示零部件編號。
車輛識別代號或零部件編號應直接打刻或采用能永久保持的標簽粘貼在制造廠家規定主要部件的目標區域內,其字碼高度應保證內容能清晰確認。
7、危險貨物運輸車的標志應符合GB13392的規定;其中,罐式危險貨物運輸車還應按照GB18564.1或GB18564.2在罐體上噴涂裝運貨物的名稱,道路運輸爆炸品和劇毒化學品車輛還應符合GB 20300的規定。
8、對機動車進行改裝或修理時,不得對車輛識別代號(或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零部件編號產品標牌、發動機標識等整車標志進行遮蓋(遮擋)、打磨、挖補、墊片等處理及鑿孔、鉆孔等破壞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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