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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許可證:機動車側傾穩定角及駐車穩定角角度要求,道路機動車輛生產資質辦理
1、按GB/T14172規定的方法,客車在乘客區滿載、行李艙空載的情況下測試時,向左側和右側傾斜最大側傾穩定角均應大于等于28°(對專用校車均應大于等于32°);且除定線行駛的雙層(公共)汽車外,在空載、靜態條件下,向左側和右側傾斜最大側傾穩定角均應大于等于35°。
注:鉸接客車和鉸接式無軌電車按前車考核。
2、罐式汽車和罐式掛車在滿載、靜態狀態下,向左側和右側傾斜最大側傾穩定角應大于等于23°。
3、其他機動車在空載靜態狀態下,向左側和右側傾斜最大側傾穩定角應大于等于:
——三輪機動車(包括三輪汽車和三輪摩托車,下同):25°;
——總質量為整備質量的1.2倍以下的機動車:30°;
——總質量不小于整備質量的1.2倍的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32°;
——其他機動車(特型機動車、兩輪普通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除外):35°。
4、兩輪普通摩托車和兩輪輕便摩托車在用撐桿支撐時,向左、向右、向前的駐車穩定角分別應大于等于9°、5°、6°;在用停車架支撐時,向左、向右、向前的駐車穩定角均應大于等于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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