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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許可證:道路機動車輛、專用汽車、低速貨車等定義,準入許可資質申請辦理
一、道路機動車輛:是指在道路上行駛的,至少有兩個車輪,且最大設計車速超過每小時6公里的各類機動車及其掛車(其中摩托車為最大設計車速超過每小時20公里、整備質量超過40公斤)。主要包括汽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摩托車和其他道路運輸機械及掛車。不包括利用軌道行駛的車輛,以及農業、林業、工程等非道路用各種機動機械和拖拉機。
二、汽車、專用汽車及掛車、低速貨車及三輪汽車(原農用運輸車)、摩托車:本規定所稱汽車是指國家標準(GB/T3730.1-2001)2.1款定義的車輛;所稱專用汽車是指國家標準(GB/T3730.1—2001)2.1.1.11,2.1.2.3.5,2.1.2.3.6款定義的車輛;所稱掛車是指(GB/T3730.1—2001)2.2中定義的車輛;所稱三輪汽車和低速貨車是指國家標準(GB7258-2004)3.2.4.1、3.2.4.2中定義的車輛;所稱摩托車是指國家標準(GB/T5359.1-1996)中定義的車輛。
三、車輛產品類型:按照國家標準(GB/T3730.1—2001)定義的乘用車、商用車及其細分類劃分,其中:
1、乘用車細分類為:
轎車類:國家標準GB/T3730.1—2001中2.1.1.1—2.1.1.6
其它乘用車類(包括多用途車和運動用車):國家標準GB/T3730.1—2001中2.1.1.7—2.1.1.11
2、商用車細分類為:
客車類:國家標準GB/T3730.1—2001中2.1.2.1
半掛牽引車及貨車類:國家標準GB/T3730.1—2001中2.1.2.2,2.1.2.3
四、車輛產品品種:按國家標準《專用汽車和專用半掛車術語和代號》(GB/T17350-1998)劃分。
五、超限車產品:指有特定用途或在特定場所使用的,在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等方面超出國家標準GB1589-2004的標準限值要求或該標準沒有規定的,需要在道路上使用(經常或偶爾)的汽車、掛車和汽車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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