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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關于實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若干問題的通知(質檢辦特函〔2017〕5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N0001—2017,以下簡稱《場車規程》)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行政許可和型式試驗
自2017年6月1日起,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車”)的生產許可和型式試驗工作,按以下要求處理:
(一)依照《特種設備目錄》和《場車規程》中規定的產品范圍實施許可。各鑒定評審機構在對相關單位進行鑒定評審時,應當在原有評審的項目和內容基礎上,增加《場車規程》第2.3條的相關內容。
(二)首次申請型式試驗的,應當按照《場車規程》要求進行。對已經通過型式試驗的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輛,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滿換證時,按照《場車規程》要求,重新進行型式試驗。鑒于《場車規程》對叉車安全性能的要求基本沒有變化,對已經通過型式試驗的叉車,不再重新進行型式試驗。
二、關于使用和定期檢驗
自2017年6月1日起,場車的使用和定期檢驗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處理:
(一)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場車行駛的道路和環境滿足《場車規程》中規定的各項要求。
(二)新出廠的場車,應達到《場車規程》中規定的各項要求。已經投入使用的場車,使用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自查自糾,在定期檢驗之前,達到《場車規程》規定的定期(含首次)檢驗的各項要求。定期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質檢總局辦公廳
2017年5月18日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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