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項目
最新動態
首頁 > 服務項目 > 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公告 > 洛陽市居民住宅小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機動車輛:洛陽市居民住宅小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居民住宅小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建設步伐及國家生態文明城市建設,引導和保障住宅小區居民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推廣支持,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辦﹝2020﹞30號),以及《洛陽市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洛政辦﹝2019﹞46號)文件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居民住宅小區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充換電設施。包括集中式(統一建設)和分散式(業主申請安裝)充電基礎設施!
第三條 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由洛陽市住建局牽頭組織實施。
第二章 建設原則和標準
第四條 住宅小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區: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必須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嚴格執行配建或預留充電設施的比例要求。新能源充電基礎設施應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相關標準、要求納入建筑設計、驗收規范,對不滿足充電設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為其辦理驗收手續。
(二)既有住宅小區(建成、已投入使用):根據實際需求和場地建設條件逐步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具備固定停車位及電源條件的小區,符合統一建設條件的,建設企業應按照轄區人民政府的規劃要求進行建設。符合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條件的,個人可直接向所在地電力部門提出用電申請,由電力部門根據電容進行審核批復,實行“一樁一表”、分表計量。應急管理部門應規范居民小區充電設施消防安全條件,物業服務企業應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并納入物業區域統一管理。申請人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責任,保障充電設施安全、規范運行。
無固定停車位、有電源條件的小區,各縣(市)人民政府引導社會資本,建立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目錄,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開展集中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新能源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在建設住宅小區充電基礎設施時,應由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征求業主同意后實施。
無固定停車位、無電源條件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在征得業主同意后,可以引入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小區內投放移動充電基礎設施,方便居民應急充電。
第五條 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嚴格充電基礎設施產品的準入管理,實行充電功率可自行調整、充電速率可調節的智能充電設施,本市安裝、使用的充電基礎設施產品均應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
第三章 審批和驗收
第六條 住宅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審批要求。
(一)有專業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新能源充電樁需求登記與匯總報轄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于地面加裝改裝、占用公共用地的,由轄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要求,征得業主同意后,統一上報轄區人民政府,由轄區人民政府協調電力部門、轄區消防救援機構信息共享。
(二)無專業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直接向辦事處進行申請,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規定認定后,報轄區人民政府審批備案,由轄區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安排建設。
(三)轄區人民政府根據居民小區的申請情況,涉及用電的及時向電力部門核實變電設備增容改造情況,涉及規劃建設的應及時向住建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核實情況。電力部門要為充電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壓減辦電時間。對建設集中式共用充電設施的,涉及土建工程或電力配套工程的平均辦電時間壓縮至40個工作日內;未設計土建工程和新建電力配套工程的平均辦電時間壓縮至20個工作日內;新建個人充電設施涉及變電設備增容改造的平均辦電時間壓縮至5個工作日內。如遇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最多可延遲1個辦電周期。
(四)住宅小區新建獨立占地集中式共用充換電設施,首先應征得小區居民同意。規劃建設審批手續辦理,相關部門應加快辦理速度、簡化建設施工安裝報建流程。涉及臨時占道、占用公共綠地、敷設電纜管溝挖掘等,視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年度城市建設和土地利用計劃。
第七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驗收要求。
居民自用充電樁建設的,應符合電力部門、建筑、消防等相關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
對享受財政獎補或參與運營的充電設施,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2013)要求,在市發改部門牽頭組織進行審核驗收。審核驗收、復核和評估考核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通過驗收合格的充電基礎設施,接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
第四章 建設管理和運營管理
第八條 住宅小區充電設施投資建設主體
(一)充電設施投資主體包括個人、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等范圍。在政策和規定范圍內,實行“誰投資誰受益、誰運營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個人或企業積極參與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加快建設進程。
(二)充電設施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級別的水電安裝資質、電力設施承裝(維修、調試、檢測)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包資質。
第九條 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要求。
(一)在轄區區域內由一家企業統一建設充電設施的,由所在地政府按照規定確定。
(二)企業在住宅小區建設充電設施的,應依照《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取得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第十條 住宅小區共用充電設施應當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經營管理,并提供充電設施維修保養及其他配套服務。建立管理和安全運營、應急預案,建立安全應急保障體系。設置充電站管理人員為第一責任人,并在充電站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責任和提醒牌,明確充電細則、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當前充電樁可使用范圍等。
第十一條 各轄區安全主管部門要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充電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有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違規用電、私拉電線、不規范建設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對充電基礎設施設置場所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并加強消防監督檢查。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及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加強住宅小區充電設施監督管理。享受充電設施建設獎補金的公共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得少于5年(以項目通過驗收時間為準);運營時間少于5年的,由主張獎補單位視情況追繳部分獎補資金,且3年內不得申請財政獎補資金。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 實施充換電設施建設獎勵。對新能源汽車充電站總裝機功率600KW以上或集中建設20個以上充電設施的公共用途充電樁群,按照省財政獎勵資金的規定給予獎勵,同一項目不重復享受財政資金支持。
第六章 運營企業準入
第十四條 運營企業的準入實行承諾公示制,發揮河南省級智能服務平臺作用,所有申報獎補資金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均需按照要求接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并開放相關數據。
第十五條 申報獎補資金的運營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方可準入:
(一)經洛陽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或智能充電服務。
(二)遵守國家、河南省及洛陽市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和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按照用戶需求,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對充電基礎設施及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改造。
(三)擁有8名及以上持電工進網作業證的專職運行維護人員,負責充電設施的維修和維護。
(四)需具備企業運營管理系統,對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監控和管理,并對充電和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和儲存,并接入省級智能充電服務平臺。
第七章 措施保障
第十六條 對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市住建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均應建立報批報建部門聯合審查審批制度。各級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人防辦、電力部門對各自職能內承擔主辦責任,要按照優化服務、簡化流程的要求,推動洛陽市住宅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5年。
一些依據的條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政辦〔2019〕36號
(十六)加快住宅小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改造。全省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必須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相關標準、要求納入建筑設計、驗收規范,對不滿足充電設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為其辦理驗收手續。
老舊住宅小區配建停車位實施改造的,具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停車位占比不低于10%。規范居民小區充電設施消防安全條件,小區物業管理機構對達到消防安全條件的充電設施項目應積極配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安裝手續。
已有停車位的業主申請安裝充電設施的,物業管理機構應提供安裝便利條件,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及時出具安裝意見,不得收取需量(容量)電費;物業管理機構拒不出具相關意見的,由當地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督促落實。(責任單位:各省轄市政府,省應急管理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河南省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政辦〔2020〕30號
(二)加快推進居民區充電設施建設。
各地房地產(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要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支持充電設施建設,明確充電設施產權人、建設單位、管理服務單位等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相應建設、使用、管理流程。
對新建或改擴建住宅項目,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嚴格執行配建或預留充電設施的比例要求,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充電設施配建情況納入整體工程驗收范疇。
(責任單位:各省轄市政府、濟源示范區管委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5〕73號
(二十一)明確安全管理要求。
各地要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有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范建設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
依法依規對充電基礎設施設置場所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并加強消防監督檢查。
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及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居民住宅小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加快河南省副中心城市建設步伐及國家生態文明城市建設,引導和保障住宅小區居民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推廣支持,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辦﹝2020﹞30號),以及《洛陽市進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洛政辦﹝2019﹞46號)文件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充電基礎設施是指在居民住宅小區為新能源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充換電設施。包括集中式(統一建設)和分散式(業主申請安裝)充電基礎設施!
第三條 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由洛陽市住建局牽頭組織實施。
第二章 建設原則和標準
第四條 住宅小區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區: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必須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嚴格執行配建或預留充電設施的比例要求。新能源充電基礎設施應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相關標準、要求納入建筑設計、驗收規范,對不滿足充電設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為其辦理驗收手續。
(二)既有住宅小區(建成、已投入使用):根據實際需求和場地建設條件逐步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具備固定停車位及電源條件的小區,符合統一建設條件的,建設企業應按照轄區人民政府的規劃要求進行建設。符合自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條件的,個人可直接向所在地電力部門提出用電申請,由電力部門根據電容進行審核批復,實行“一樁一表”、分表計量。應急管理部門應規范居民小區充電設施消防安全條件,物業服務企業應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并納入物業區域統一管理。申請人應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責任,保障充電設施安全、規范運行。
無固定停車位、有電源條件的小區,各縣(市)人民政府引導社會資本,建立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目錄,由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開展集中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新能源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在建設住宅小區充電基礎設施時,應由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征求業主同意后實施。
無固定停車位、無電源條件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在征得業主同意后,可以引入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在小區內投放移動充電基礎設施,方便居民應急充電。
第五條 充電設施建設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嚴格充電基礎設施產品的準入管理,實行充電功率可自行調整、充電速率可調節的智能充電設施,本市安裝、使用的充電基礎設施產品均應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書。
第三章 審批和驗收
第六條 住宅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審批要求。
(一)有專業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新能源充電樁需求登記與匯總報轄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于地面加裝改裝、占用公共用地的,由轄區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要求,征得業主同意后,統一上報轄區人民政府,由轄區人民政府協調電力部門、轄區消防救援機構信息共享。
(二)無專業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直接向辦事處進行申請,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規定認定后,報轄區人民政府審批備案,由轄區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安排建設。
(三)轄區人民政府根據居民小區的申請情況,涉及用電的及時向電力部門核實變電設備增容改造情況,涉及規劃建設的應及時向住建部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核實情況。電力部門要為充電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壓減辦電時間。對建設集中式共用充電設施的,涉及土建工程或電力配套工程的平均辦電時間壓縮至40個工作日內;未設計土建工程和新建電力配套工程的平均辦電時間壓縮至20個工作日內;新建個人充電設施涉及變電設備增容改造的平均辦電時間壓縮至5個工作日內。如遇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最多可延遲1個辦電周期。
(四)住宅小區新建獨立占地集中式共用充換電設施,首先應征得小區居民同意。規劃建設審批手續辦理,相關部門應加快辦理速度、簡化建設施工安裝報建流程。涉及臨時占道、占用公共綠地、敷設電纜管溝挖掘等,視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年度城市建設和土地利用計劃。
第七條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驗收要求。
居民自用充電樁建設的,應符合電力部門、建筑、消防等相關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
對享受財政獎補或參與運營的充電設施,由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按照《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驗收規范》(NB/T 33004-2013)要求,在市發改部門牽頭組織進行審核驗收。審核驗收、復核和評估考核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通過驗收合格的充電基礎設施,接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
第四章 建設管理和運營管理
第八條 住宅小區充電設施投資建設主體
(一)充電設施投資主體包括個人、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私營企業等范圍。在政策和規定范圍內,實行“誰投資誰受益、誰運營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個人或企業積極參與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加快建設進程。
(二)充電設施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級別的水電安裝資質、電力設施承裝(維修、調試、檢測)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包資質。
第九條 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要求。
(一)在轄區區域內由一家企業統一建設充電設施的,由所在地政府按照規定確定。
(二)企業在住宅小區建設充電設施的,應依照《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取得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第十條 住宅小區共用充電設施應當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經營管理,并提供充電設施維修保養及其他配套服務。建立管理和安全運營、應急預案,建立安全應急保障體系。設置充電站管理人員為第一責任人,并在充電站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責任和提醒牌,明確充電細則、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當前充電樁可使用范圍等。
第十一條 各轄區安全主管部門要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充電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有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違規用電、私拉電線、不規范建設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對充電基礎設施設置場所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并加強消防監督檢查。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及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 加強住宅小區充電設施監督管理。享受充電設施建設獎補金的公共充電設施,運營時間不得少于5年(以項目通過驗收時間為準);運營時間少于5年的,由主張獎補單位視情況追繳部分獎補資金,且3年內不得申請財政獎補資金。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條 實施充換電設施建設獎勵。對新能源汽車充電站總裝機功率600KW以上或集中建設20個以上充電設施的公共用途充電樁群,按照省財政獎勵資金的規定給予獎勵,同一項目不重復享受財政資金支持。
第六章 運營企業準入
第十四條 運營企業的準入實行承諾公示制,發揮河南省級智能服務平臺作用,所有申報獎補資金的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均需按照要求接入充電智能服務平臺,并開放相關數據。
第十五條 申報獎補資金的運營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方可準入:
(一)經洛陽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運營或智能充電服務。
(二)遵守國家、河南省及洛陽市的充電基礎設施運營和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按照用戶需求,根據新的國家、行業或地區標準對充電基礎設施及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改造。
(三)擁有8名及以上持電工進網作業證的專職運行維護人員,負責充電設施的維修和維護。
(四)需具備企業運營管理系統,對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的監控和管理,并對充電和運營數據進行采集和儲存,并接入省級智能充電服務平臺。
第七章 措施保障
第十六條 對住宅小區充電設施建設,市住建局和各縣(市)人民政府均應建立報批報建部門聯合審查審批制度。各級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人防辦、電力部門對各自職能內承擔主辦責任,要按照優化服務、簡化流程的要求,推動洛陽市住宅小區充電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5年。
一些依據的條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政辦〔2019〕36號
(十六)加快住宅小區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與改造。全省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必須100%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相關標準、要求納入建筑設計、驗收規范,對不滿足充電設施配建要求的新建住宅,不得為其辦理驗收手續。
老舊住宅小區配建停車位實施改造的,具備充電設施安裝條件的停車位占比不低于10%。規范居民小區充電設施消防安全條件,小區物業管理機構對達到消防安全條件的充電設施項目應積極配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安裝手續。
已有停車位的業主申請安裝充電設施的,物業管理機構應提供安裝便利條件,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及時出具安裝意見,不得收取需量(容量)電費;物業管理機構拒不出具相關意見的,由當地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督促落實。(責任單位:各省轄市政府,省應急管理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
河南省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建設若干政策的通知
豫政辦〔2020〕30號
(二)加快推進居民區充電設施建設。
各地房地產(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要主動加強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引導業主支持充電設施建設,明確充電設施產權人、建設單位、管理服務單位等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及相應建設、使用、管理流程。
對新建或改擴建住宅項目,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嚴格執行配建或預留充電設施的比例要求,建設主管部門要將充電設施配建情況納入整體工程驗收范疇。
(責任單位:各省轄市政府、濟源示范區管委會,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自然資源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
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5〕73號
(二十一)明確安全管理要求。
各地要建立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體系,完善有關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范建設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
依法依規對充電基礎設施設置場所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并加強消防監督檢查。
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充電基礎設施運營使用的單位或個人,加強對充電基礎設施及其設置場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及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想了解更多的關于機動車輛信息可以經常關注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