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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公告: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做好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709號)有關部署要求,切實做好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以下稱為輕型貨車) “放管服”改革工作,促進道路貨運行業安全有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轉變輕型貨車運輸管理方式。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堅持放管結合,樹立底線思維,轉變管理方式,加強部門協同,完善輕型貨車運輸事中事后監管舉措,進一步規范輕型貨車從事冷鏈物流運輸、危險貨物運輸、零擔貨物運輸的經營行為,引導創新運輸組織模式,促進輕型貨車裝備升級,不斷提升輕型貨車運輸管理和服務水平。
二、加強重點領域輕型貨車運輸監管。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17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要求,進一步依法規范對使用輕型貨車從事冷藏保鮮運輸和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準入管理,強化對運輸企業經營行為的事中事后監管,督促運輸企業切實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和人員安全教育培訓,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于在重點貨運源頭單位發現違法超限超載的,要嚴格按照《道路運輸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對于在路面聯合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超限超載的,要按照治超聯合執法常態化制度化工作政策依法處理。要配合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加大對輕型貨車“大噸小標”、非法載人等行為的執法檢查力度。
三、嚴格落實零擔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按照《零擔貨物道路運輸服務規范》(JT/T 620-2018)的要求,嚴格落實零擔貨物受理環節抽檢抽查、托運人實名制、托運物品登記和信息留存等相關制度,防止在貨物中夾帶禁止運輸的物品。使用輕型貨車從事零擔貨物運輸的物流運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零擔貨物運輸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對于未實行受理環節抽檢抽查、運輸禁止運輸的物品、未實行托運人身份和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等行為,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罰。
四、引導提升輕型貨車運輸服務效能。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依托城市綠色貨運配送示范工程創建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動城市建成區新增物流配送輕型車輛使用新能源汽車,并結合當地實際,對于符合標準的新能源配送車輛給予通行便利。同時,要引導輕型貨車配送企業加快發展共同配送、集中配送、統一配送等先進運輸組織模式,推廣車用起重尾板、托盤等集裝化單元,提升運輸裝載效率。鼓勵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利用“互聯網+”信息化手段整合物流資源,不斷提升城市貨運配送效率,推動降低末端配送成本。
五、做好城鄉物流配送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督促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按照《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交運規〔2019〕12號)要求,加強對使用輕型貨車從事運營的實際承運人管理,充分利用信用評價、激勵獎懲等方式,督促其規范運輸行為。同時,要鼓勵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企業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加強對城鄉物流配送市場的監測分析,指導城鄉物流配送經營者科學決策,不斷提升服務質量。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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