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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許可證: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人員考核大綱
第一條 為了規范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等,制定本大綱。
第二條 本大綱適用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規定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車)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
場車作業人員包括以下人員:
(一)場車安全管理人員,是指從事場車安全管理工作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二)場車維修人員,是指從事場車車輛維修的人員
(三)場車司機,是指從事場車駕駛、操縱的人員,分為叉車司機、搬運車牽引車推頂車司機,內燃觀光車司機、蓄電池觀光車司機。
取得內燃觀光車司機項目作業人員證的,可以駕駛蓄電池觀光車。
第三條 場車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60周歲以下(含60周歲,首次取證時);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學歷,并且經過專業培訓,具有場車安全技術和管理知識;
(三)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含2年)場車相關工作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的經歷。
第四條 場車維修人員、司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60周歲以下(含60周歲,取證或者換證時);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學歷;
(四)具有符合本大綱第五條要求的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術培訓經歷;
(五)具有場車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第五條 場車維修人員、司機的操作技能方面安全技術培訓經歷要求如下:
(一)申請取得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維修人員,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2年以上(含2年)的維修人員指導下,進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操作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或者經過專業培訓機構64學時以上(含64學時)培訓并取得證明;
(二)申請取得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叉車司機,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2年以上(含2年)的叉車司機指導下,進行1個月以上(含1個月)的操作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或者經過專業培訓機構64學時以上(含64學時)培訓并取得證明;
(三)申請取得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搬運車、牽引車、推頂車司機,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2年以上(含2年)的搬運車、牽引車、推頂車司機指導下,進行1個月以上(含1個月)的駕駛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或者持有車型為B2以上(含B2)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經過專業培訓機構64學時以上(含64學時)培訓并取得證明;
(四)申請取得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內燃觀光車司機、蓄電池觀光車司機,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2年以上(含2年)的相應司機指導下,進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駕駛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或者持有車型為B1以上(含B1)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經過專業培訓機構64學時以上(含64學時)培訓并取得證明。
第六條 場車安全管理人員考試,包括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兩個科目。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均采用計算機考試。
理論知識考試內容見附件A,各部分所占比例如下:
(一)基礎知識,占10%;
(二)專業知識,占20%;
(三)安全知識,占30%;
(四)法規知識,占40%。
管理能力考試內容見附件B。
第七條 場車維修人員、司機考試包括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科目。理論知識采用計算機考試,實際操作技能考試采用實際操作方式進行。
理論知識考試內容見附件C和附件E,各部分所占比例如下:
(一)基礎知識,占20%;
(二)專業知識,占40%;
(三)安全知識,占30%;
(四)法規知識,占10%。
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內容見附件D和附件F。
第八條 計算機考試的試題類型,為判斷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
第九條 各科目考試成績均實行百分制,60分合格。場車安全管理人員的理論知識和實際管理能力考試全部合格,則綜合評定為合格;場車維修人員、司機的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全部合格,則綜合評定為合格。
第十條 承擔場車安全管理人員和維修人員、司機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規范的原則,按照理論知識考試機考化、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實物化(模擬化)要求配置資源。考試機構應當具備與考試工作相適應的資源條件,除符合《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附件G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本大綱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大綱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大綱適用于《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規定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車)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
場車作業人員包括以下人員:
(一)場車安全管理人員,是指從事場車安全管理工作的專職或者兼職人員。
(二)場車維修人員,是指從事場車車輛維修的人員
(三)場車司機,是指從事場車駕駛、操縱的人員,分為叉車司機、搬運車牽引車推頂車司機,內燃觀光車司機、蓄電池觀光車司機。
取得內燃觀光車司機項目作業人員證的,可以駕駛蓄電池觀光車。
第三條 場車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60周歲以下(含60周歲,首次取證時);
(二)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學歷,并且經過專業培訓,具有場車安全技術和管理知識;
(三)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具有2年以上(含2年)場車相關工作或者安全管理工作的經歷。
第四條 場車維修人員、司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年齡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60周歲以下(含60周歲,取證或者換證時);
(二)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學歷;
(四)具有符合本大綱第五條要求的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術培訓經歷;
(五)具有場車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第五條 場車維修人員、司機的操作技能方面安全技術培訓經歷要求如下:
(一)申請取得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維修人員,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2年以上(含2年)的維修人員指導下,進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操作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或者經過專業培訓機構64學時以上(含64學時)培訓并取得證明;
(二)申請取得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叉車司機,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2年以上(含2年)的叉車司機指導下,進行1個月以上(含1個月)的操作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或者經過專業培訓機構64學時以上(含64學時)培訓并取得證明;
(三)申請取得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搬運車、牽引車、推頂車司機,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2年以上(含2年)的搬運車、牽引車、推頂車司機指導下,進行1個月以上(含1個月)的駕駛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或者持有車型為B2以上(含B2)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經過專業培訓機構64學時以上(含64學時)培訓并取得證明;
(四)申請取得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內燃觀光車司機、蓄電池觀光車司機,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2年以上(含2年)的相應司機指導下,進行3個月以上(含3個月)的駕駛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或者持有車型為B1以上(含B1)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經過專業培訓機構64學時以上(含64學時)培訓并取得證明。
第六條 場車安全管理人員考試,包括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兩個科目。理論知識和管理能力均采用計算機考試。
理論知識考試內容見附件A,各部分所占比例如下:
(一)基礎知識,占10%;
(二)專業知識,占20%;
(三)安全知識,占30%;
(四)法規知識,占40%。
管理能力考試內容見附件B。
第七條 場車維修人員、司機考試包括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科目。理論知識采用計算機考試,實際操作技能考試采用實際操作方式進行。
理論知識考試內容見附件C和附件E,各部分所占比例如下:
(一)基礎知識,占20%;
(二)專業知識,占40%;
(三)安全知識,占30%;
(四)法規知識,占10%。
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內容見附件D和附件F。
第八條 計算機考試的試題類型,為判斷題、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
第九條 各科目考試成績均實行百分制,60分合格。場車安全管理人員的理論知識和實際管理能力考試全部合格,則綜合評定為合格;場車維修人員、司機的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全部合格,則綜合評定為合格。
第十條 承擔場車安全管理人員和維修人員、司機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規范的原則,按照理論知識考試機考化、實際操作技能考試實物化(模擬化)要求配置資源。考試機構應當具備與考試工作相適應的資源條件,除符合《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規則》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附件G的要求。
第十一條 本大綱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大綱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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