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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機動車輛:工信部:進一步放寬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門檻 停止生產時間延長至24個月
7月30日,工信部發布關于修改《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原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準入規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其中,最重要的一項修改是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
對此,工信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負責人表示,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進一步放寬準入門檻,激發市場活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需要對《準入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2017年1月,工信部正式對外發布了《準入規定》,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初,工信部啟動了《準入規定》的修改工作。
《決定》顯示,此次對《準入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面:一是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上述工信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負責人表示,為更好激發企業活力,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刪除了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
二是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上述工信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負責人指出,《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準入規定》關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應與其保持一致。
三是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過渡期臨時條款主要適用于《準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過渡性規定,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
同時,根據上述條款的修改,《決定》對《準入規定》的部分附件也作出了相應修改。工信部方面表示,《決定》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而《準入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對此,工信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負責人表示,為更好適應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需要,進一步放寬準入門檻,激發市場活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促進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需要對《準入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2017年1月,工信部正式對外發布了《準入規定》,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初,工信部啟動了《準入規定》的修改工作。
《決定》顯示,此次對《準入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面:一是刪除申請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要求。上述工信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負責人表示,為更好激發企業活力,降低企業準入門檻,刪除了第五條以及《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準入審查要求》等附件中有關“設計開發能力”的相關內容。
二是將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停止生產的時間由12個月調整為24個月。上述工信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負責人指出,《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生產企業連續兩年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特別公示。《準入規定》關于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特別公示的要求應與其保持一致。
三是刪除有關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申請準入的過渡期臨時條款。過渡期臨時條款主要適用于《準入規定》實施前已獲得準入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和產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間遵守有關過渡性規定,目前過渡期已經結束。
同時,根據上述條款的修改,《決定》對《準入規定》的部分附件也作出了相應修改。工信部方面表示,《決定》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而《準入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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