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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機動車輛:工信部關于調整甲醇汽車產品準入相關要求的通知(裝備中心〔2020〕698號)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裝備中心〔2020〕698號
關于調整甲醇汽車產品準入相關要求的通知
各車輛生產企業及檢測機構:
按照《八部門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甲醇汽車應用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節〔2019〕61號)等規定,現將滿足國六排放標準的甲醇汽車申報產品準入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產品申報要求
1、企業選擇對應的車型類別進行甲醇汽車產品申報,產品名稱應包括“甲醇”。甲醇汽車產品應滿足《道路機動車輛產品準入審查要求》(2019年第1號公告)、《八部門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甲醇汽車應用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節〔2019〕61號)等相關要求。
2、甲醇汽車按照《八部門關于在部分地區開展甲醇汽車應用的指導意見》(工信部聯節〔2019〕61號)和HJ1137-2020《甲醇燃料汽車非常規污染物排放測量方法》的要求進行“甲醇、甲醛排放”檢驗項目測試,不再執行原J3“甲醛排放”項目。
3、甲醇汽車的蒸發污染物排放(和加油污染物排放)按照HJ1137-2020《甲醇燃料汽車非常規污染物排放測量方法》,結合GB18352.6-2016《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或GB14763-2005《裝用點燃式發動機重型汽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收集法)》等標準進行檢驗。
4、車輛按照GB18352.6-2016《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或GB17691-2018《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進行排放耐久性試驗時,需要同時進行J2“耐久性試驗燃料系統、排氣系統檢查”項目檢驗;通過標準推薦的劣化系數進行排放耐久符合性認定時,不再進行J2項目檢驗。
二、重型發動機系族申報要求
甲醇燃料發動機按照GB17691-2018要求進行發動機系族的申報和判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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