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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許可證:平衡重式叉車安全、環保要求 ,叉車制造資質許可證申請
1.叉車的安全、環保要求除應滿足本標準2~32的要求外,還應滿足GB 10827.1的要求。
2.叉車應具備門架前傾自鎖功能。
3.叉車液壓起升系統應被設計成在液壓油處于正常工作溫度、門架垂直、滿載的情況下,前10 min內由于內部泄漏造成的載荷下降不應超過100 mm.
4.叉車液壓傾斜系統在其液壓油處于正常工作溫度,額定載荷位于2 500 mm的高度時,內部泄漏速度應允許門架在10 min內從垂直位置前傾不超過5°;對于起升高度小于2 500 mm的車輛,載荷應處于其最大起升高度處。對于最大前傾小于5°的車輛,其內部泄漏所允許的平均傾斜速度不應超過0.5°/min.
5.內燃叉車應配備一種裝置,當傳動裝置處于接合狀態時,該裝置能防止發動機起動。
6.叉車總電源應有鑰匙開關裝置,以防止非操作者起動。
7.叉車控制裝置的動作方向應盡可能與叉車的運動方向保持一致?刂蒲b置的操作應被限制在叉車的輪廓內。
8.叉車液壓系統應裝備有防止過載的安全閥。
9.叉車應在罩殼處(如牽引蓄電池或發動機罩)提供防止意外關閉的裝置。這些裝置應被永久地固定在叉車上或安裝在叉車的安全處。
10.操作者座椅或站立位置的布置應保證:在叉車的輪廓線之內有足夠的空間供操作者操縱叉車。該空間尺寸應合適且符合人類工效學原理,至少能滿足如GB/T 8420-2011中圖1~圖3所示第5百分位~第95百分位的人群要求。座椅也不應超出叉車的輪廓線。從座椅靠背的頂端邊緣至叉車輪廓線的最小距離應為50 mm.
11.座椅的設計應能減輕傳遞到操作者身體上的振動。座椅應裝有符合GB/T 26948.1規定的安全帶。
12.叉車應設計成能安全和方便地出入并能將滑倒、跌落和絆倒的風險減至最小。高于地面350 mm的踏腳,應提供登踏板和抓手(如握柄、叉車結構的一部分等), 以便在所有高度提供三點支撐(例如一只手和兩只腳或兩只手和一只腳)。踏腳寬度、梯級高度和踏面深度應符合GB/T 17300的規定。
13.踏腳應具有防滑面或覆蓋物(如金屬網、防滑涂層鋼板等)。第一級踏腳不應高于地面550mm,梯級高度應在250mm~350mm之間,且間距最好相等。
14.處于正常操作位置的操作者應受到保護,以避免與車輪接觸以及被車輪甩出的物體(如泥漿、沙礫和雜物等)擊中。對于轉向輪,只需對其直線行駛狀態進行防護。
15.操作者在正常操作位置,或進出其操作位置時可觸及的所有叉車部件都應隔熱,以保證受叉車熱源影響的裸露金屬部件表面溫度不超過65℃,涂漆件或塑料件表面溫度不超過83℃.加熱器出口(若安裝)的空氣溫度不超過60℃.
16.若叉車安裝有擋貨架,擋貨架上開口的兩個尺寸中應有一個尺寸不大于150 mm.
17.叉車應裝備有喇叭、倒車蜂鳴器、以及燃油箱油量過低、發動機冷卻液溫度過高等警示裝置。
18.蓄電池額定電壓超過120V的叉車,蓄電池外殼上應采取防觸電措施.
19.蓄電池叉車上蓄電池金屬蓋板與蓄電池帶電部分之間應有30mm以上的空間。若蓋板與帶電部分之間具有絕緣層,則其間隙至少要有10 mm。且絕緣層應牢固,以免在正常使用時發生絕緣層脫落或移動。
20.叉車應具有充分視野,叉車的視野應符合GB/T 32272.1的規定。
21.蓄電池叉車應裝有鎖緊裝置,以防止叉車側翻時蓄電池和蓄電池箱翻出傷人。
22.蓄電池叉車總電源應設有緊急斷電裝置,電動機控制電路應沒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23.蓄電池叉車的蓄電池絕緣電阻不應小于50 Ω乘以蓄電池組額定電壓數值,其余電氣設備的絕緣電阻不應小于1 kΩ乘以蓄電池組額定電壓數值。
24.叉車應設有防止貨叉架和運行的門架升到最高位置時意外地從門架上端脫出的限位裝置,以及防止貨叉意外側向滑移或脫落的裝置。
25.貨叉架下降速度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在液壓管路系統出現破裂時)不應超過600 mm/s.
26.叉車整機密封性能良好,在額定載荷的正常作業情況下,各部位不應有泄漏現象。
27.內燃叉車機外輻射噪 聲值應按聲功率級計,其值應符合表6的規定。
28.蓄電池叉車操作者位置處的噪聲聲壓級值不應大于80 dB (A).
29.叉車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應符合GB 20891的規定。
30.叉車能效應符合相關規定。
31.叉車控制符號應符合GB/T 7593的規定。
32.叉車安全標志和危險圖示應符合GB/T 26560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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