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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資質:道路機動車輛企業準入條件、申報材料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道路機動車輛生產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條件并經過國家主管部門許可后,方能取得道路機動車輛生產資格;其車輛產品須經國家主管部門許可后,方可生產、銷售。
車輛企業分為汽車、專用汽車及掛車、低速貨車及三輪汽車(原農用運輸車)、摩托車四類企業。
車輛企業準入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和產業政策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二)具備與所生產車輛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和條件;
(三)具備相應車輛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四)具備相應車輛產品的營銷和售后服務能力;
(五)所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及規定;
(六)具備相應車輛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和產業政策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二)具備與所生產車輛產品相適應的生產能力和條件;
(三)具備相應車輛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四)具備相應車輛產品的營銷和售后服務能力;
(五)所生產的車輛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及規定;
(六)具備相應車輛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車輛企業向國家主管部門申請企業準入時,應當提交以下申報資料:
(一)車輛企業基本情況;
(二)車輛產品的技術來源和特性說明;
(三)車輛企業具備的車輛產品設計、生產、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以及相應車輛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說明;
(四)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符合性說明,包括按照《汽車產業發展政策》要求取得的核準或備案文件;
(五)車輛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說明,試驗數據材料等;
(六)企業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車輛企業向國家主管部門申報車輛產品時,應當提交以下申報資料:
(一)企業的產品申報材料,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產品情況簡述、《公告》光盤參數、《車輛主要技術參數及主要配置備案表》、《車輛產品強制性檢驗項目方案表》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二)檢測機構出具的車輛產品檢測報告;
(三)申報新能源車輛的,還應當提供產品技術和結構原理說明、企業標準或技術規范、檢驗規范,新能源車輛的運行區域和范圍、售后服務承諾、運行管理和使用說明等技術資料。
車輛企業應當通過國家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絡系統申報車輛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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